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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23条禁令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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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近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保险营销员有23条禁令

  中国保监会近日公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专业人士提醒,特别要关注该规定有关保险营销员展业行为、严禁行为等条款。《规定》正式生效后,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约束力将明显加强。建议大家在购买保险时,应格外关注保险营销员的讲解内容。如果一旦发现有误导违规内容,可直接投诉,后果严重的还可诉诸法律。

  保险营销员需挂牌展业

  目前,全国各地寿险几乎都是由保险营销员直接面对面销售给投保人。由于保险营销员多数不是保险公司的在编员工,而且个别人员素质较低,误导投保人甚至挪用保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正是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出台的原因。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的《规定(草案)》,保险营销员必须持经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营销员的展业行为有严格规范,包括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展业证》上有工号、投诉电话、保险公司等内容。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等重要信息;推销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当提示投资风险;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委托协议等。

  保险营销员行为由聘用公司负责

  通常我们会碰到,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一些违规行为不认账的情况。专业人士提醒大家,以后在买保险时,无论是什么人介绍的保险营销员,首先应注意查看对方的《资格证》和《展业证》,合规的保险营销员的言行所产生的后果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负责。这也是本次《规定(草案》的一个显著特点。

  《规定(草案)》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处罚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保险营销员有23条禁令

  《规定(草案)》要求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或者伪造体检结果;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而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的行为。

(责任编辑:雨希)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胡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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