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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指导意见:保险公司股东门槛提高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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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具备良好财务状况和持续出资能力,这是中国保监会昨天出台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表示的。

  “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当保险公司股东的,”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新上任的主席助理袁力第一次露面就指出,一些现有保险公司股东频繁变更,影响公司经营和行业有序发展。

  《指导意见》是今年保监会的第二号文件,显示出保监会力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信心和决心。

  针对《指导意见》中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具备良好财务状况和持续出资能力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公司治理结构处副处长罗胜表示,对于新公司,在上报审核中,中国保监会就明确提出要求;对于老公司,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一旦主要股东不具备良好财务状况和持续出资能力,那就会在新的增资扩股中股权被稀释。

  除了上述要求外,《指导意见》还进行了一些可行的创新性规范要求。如,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报。同时,保险公司要及时将这方面的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另外,《指导意见》还强化了关键岗位职责。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指导意见》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指导性文件。《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七个部分。《指导意见》的重点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和作用,同时也兼顾公司内部相关各方的职能和作用。其目的就是通过严格的问责体系,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另据袁力透露,为了便于保险公司执行,保监会将尽快制定一系列配套规章,细化《指导意见》的原则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柴元君:保险中介管理将施新规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将修订。保监会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拟启动对《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

  保监会中介部称,此举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意见请于2006年2月22日前传真或者发邮件至保监会中介部机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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