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该项强制保险将涉及全国现有1亿多辆机动车。
人身财产均可保
国务院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从保障内容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既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也包括其财产损失,更好地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不投保要受罚
《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按照规定投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三种情形保险公司可垫付抢救费用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条例》规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保监会解释说,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需具有一定条件。首先,垫付前提是发生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其次,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再者,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条例》另外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这几种情形,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实行统一的分项责任限额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保监会解释说,上述的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有利于结合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利于降低赔付的不确定性,进而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
第四项责任限额是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完全无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失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也就是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如果受害人负有全部事故责任,那么他将只能获得一个较低额度的保险赔偿。这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兼顾投保人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体现了公平性原则。
奖优罚劣费率浮动
《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保监会表示,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方面可以运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手段,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的辅助手段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
费率将有提高
基于保险产品的商品属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的是商业化运作模式,即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条款费率交由公司制定。不过,我国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条款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那么,《条例》正式实施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将会有何变化?众所周知,自2004年5月1日以来,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保监会对此表示:“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上述这些因素都将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较原商业三者险费率会有提高。”
暂不对外资开放
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因此,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暂时不对外资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