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31日电国务院日前下发第462号国务院令,正式对外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宣布该条例将自7月1日起施行。
《国际金融报》载文认为,这一《条例》最明显的亮点就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它的出台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反映出从强调契约自由到缔约时须兼顾社会责任、对合同应当进行必要限制的时代变迁,体现了当代社会重视公共利益,强调合同社会责任的进步。
契约自由原则是近代大陆法系三大民法原则之一,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专门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之一。时至今天,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不强调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将其在法典中加以规定。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绝对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挑战。在合同的签订上,在个人自由原则下也要求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绝对的个人本位开始让位于个人体位与社会本位的结合,西方国家也开始介入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这反映了国家在关注个人自由的同时也关注公共利益,寻求两者关系的平衡。1900年《德国民法典》就规定了有关善良风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作为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
中国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以往强调国家本位,今天则强调契约自由,但是,在此过程中也要防止过分强调契约自由带来的弊端,在特殊领域仍然要实行国家干预,以保护公共利益。因此,我们有理由为强制三者险的出台叫好,因为对机动车主与保险公司缔约自由的限制,是有益于广大公众的,是合同双方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这一限制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