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在承保的范围、风险、赔偿方式、赔偿项目,都与现在的商业三者险有较大的区别
把财产损失纳入强制三者险的赔偿范围,而在交通事故中,财损占大部分,这便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率
的大幅提高,从而影响保费的提高
日前,国务院第462号令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具体要求。
《条例》规定:车主如果不上强制三者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将被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对此,一位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人士指出:“《条例》的出台,仅仅意味着强制责任险改革大门刚刚开启,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进一步探讨。只有真正把《条例》贯彻到实务操作中,才能让老百姓感受到国家这种‘以人为本’政策的好处。”
3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条例》的核心内容,解答了人们关心的问题。
费率
《条例》实施对车主有什么好处,车险价格会不会因此上涨?
从出台的条款分析,保险公司免除责任少,保障范围却比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大大增加,并且采取了无责赔偿处理方式。那么,强制责任保险的基础费率是否要比现行商业三者险同样限额的有所提高?
对此,一位保险公司的负责人称:“现在,摆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面前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厘定一个新的车险费率。这个费率不仅要让消费者承受得起,还要使强制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董波明确表示,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后,基础费率与商业三者险相比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但费率水平目前仍在测算中。“我国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在承保的范围、风险、赔偿方式、赔偿项目,都与现在的商业三者险有较大的区别。”
董波解释说,第一,在赔偿方式上,以往的三者险实行过错式赔偿,今后的强制保险,对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赔偿范围扩大了。第二,承保的风险在扩大,目前实行的商业三者险在承保范围上或多或少有不同的规定,规定一些除外责任,而今后的强制保险除外责任非常少,除《条例》规定的几项外,基本涵盖了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第三,承保的赔偿标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司法解释出台将以往实施的赔偿标准提高,条例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后,对道路交通事故垫付一定的抢救费用,而这一部分也必然加大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还有救助基金也将加大今后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费率水平。综合以上几个因素,强制责任保险的费率水平将高于现行商业三者险。
据保险公司人员透露,强制责任保险将由中国保险行业制定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报保监会审批。而统一的条款和基础费率制定后,还要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经济水平制定浮动费率。
记者了解到,上海已经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约一年了。根据规定,上海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据悉,从运行情况看保险公司还略有盈利。
限额
“强制责任保险与商业三者险最大的不同,就是商业三者险是统一限额,而强制责任保险是实行分项责任限额。”董波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董波表示,这是根据国际上通行规则制定的,比如韩国、日本等均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是基于对我国道路交通状况和事故状况而定的,也更体现社会公平性,有效地降低投保人的经济负担。
据有关数据统计显示,全国有各类机动车1.3亿辆,而投保的只有4600万辆,投保率仅达到35%左右。在整个交通事故中,死亡伤残比例是较小的,而大部分属于物损和医疗救助。董波称,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后,有效地对不同的交通事故实行不同的责任限额,这样对于受伤害者是比较公平的,对投保人承担费用水平也是公平的。
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毕欣则表示,《条例》规定的责任限额明显扩大,特别是不单保人伤还要保财损,把财产损失纳入强制三者险的赔偿范围,而在交通事故中,财损占大部分,这便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率的大幅提高,从而影响保费的提高。
目前,保监会对责任限额也还没有明确规定。《条例》规定,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董波透露,责任限额的高低,应该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制定。在制定责任限额中还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地域发展水平不同,应该是最基本的类似于社会保障的基础责任限额。
应对
保险公司翘首期待的《条例》终于出台了,各家公司似乎不约而同地就此开会分析,安排落实相关工作,进入备战状态。
中国人保财险在《条例》发布次日便公开表示,对《条例》的出台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遵循落实相关政策。
据了解,人保财险在《条例》出台前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公司专门成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公司在强制保险管理和研究上还给予了支持,在车险部成立了法定保险处,落实专门机构、专门岗位、专门人员研究强制保险,并做好了相关应对的准备。
“凡是中资的保险公司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都应该会申请经营这一业务。”大地财产的毕欣分析说,因为强制保险在投保同时,客户可能会根据自己的需求附加一些商业保险,同时在一家公司上保险的几率很大,各家公司都肯定要考虑到这点,只要可以经营,都会积极去做,保险公司也要考虑今后商业保险的运作。同时,从保险公司的角度,也要尽到社会职责的义务,体现保险保障的功能。
虽然《条例》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各项原则、保险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对于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实也让很多公司出现了不同的忧虑。
人保财险认为,对公司而言,在为强制保险的顺利实施进行积极努力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如何真正落实《条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兼顾保险合同当事人和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整个保险业面临着重大考验。
同时,人保财险还表示,强制保险的施行,不仅需要保险公司经营好,还需要同业之间的相互配合,更需要与强制保险相关的政府部门各负其责。
毕欣告诉记者,强制责任保险要求车主必须投保,如果费率越低对车主来讲受益最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把附加费率降低下来。但发生事故所涉及到的并不只是保险公司一方面,还有相关行业的问题。
他举例说:“比如在财产损失方面,涉及到了修理厂,因为修理厂完全是价格放开的,各个修理厂的定价不一,修理厂只会以商业行为去获得它们想得到的利润,这与强制责任险所秉承的意义有违。另外,涉及到医疗费用问题,难以防范医院是否也会在强制责任险的事故中获得更高的利润。在这些相关的行业中,他们是否能把标准统一,在体现微利的情况下合作推动这一工作。如果不能,势必会提高赔付成本的增加。”
他称,目前,各地区还要积极做好信息共享机制的工作,北京、上海目前正在推进这项工作。各家公司、行业间都应该把流程进行完善,协调沟通,对于垫付抢救费用的操作问题,也要进一步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