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市首例“保险公司拒赔12分司机案”由西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一中院认为,12分司机杨某直至案件受理之日仍未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所以应认定其仍有驾驶资质,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据此一中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向满分司机所在公司补偿车辆维修费和公路护栏维修费共计4.3万元。
2004年11月24日,北京龙泽源置业有限公司司机杨某驾车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主路中关村桥西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司机杨某负全责。为此,龙泽源公司花费车辆维修费用32000元,并向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路产损失11200元。随后,龙泽源公司向车辆投保的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杨师傅违章积分已满12分,按照新交法规定属于无证驾驶拒绝理赔。为此,龙泽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各种费用共计4.3万元。
此案宣判之后,主审法官郭泳表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五条第八款第六项规定,在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而在本案中,截至案件受理时,杨某并未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因此法院视为杨某仍有驾驶资质。杨某积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属有关部门行政处理范畴,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公司拒赔条件。故依照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