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对一起在转院途中再次遭遇车祸致受害人身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的40%,即人民币5.99万元。
去年9月27日下午,启东市某村村民庄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不慎自己摔倒,致头部重伤。庄某被人发现后送至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因其伤势重,该院立即用救护车护送其转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当救护车行驶到新通吕公路海门市某地段时,与某旅游公司的大客车相撞,救护车侧翻,陪护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庄某后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海门市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了认定,认为救护车与大客车均有责任;对庄某死因作了检验,认为其颅内血肿量增多以第一次交通事故引起并因病程迁延所致的可能性大,不排除第二次交通事故使其血肿增多或起着辅助因素,属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为此,庄某家属要求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某旅游公司全额赔偿损失16万余元,而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旅游公司则认为庄某死亡是第一次交通事故所致,庄某家属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死因是第一次交通事故引起并因病程迁延所致的可能性大,同时不排除第二次交通事故使其颅脑血肿量增多或起着辅助因素,故由第二次肇事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大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且所承担赔偿部分未超出保险限额,故由该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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