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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入华门槛抬高
作者:不详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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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资保险纷至沓来的当口,保监会悄然抬高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的门槛。上周末,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新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2004版同名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的亮点在于增设了多条准入机制。与2004年1月15日发布的同名办法相比,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多了一条“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一家外资保险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分析称,这是在源头上保证入华外资险企的质量。

  除应具备一定条件外,保监会还首次强调,申请开设代表处的外资保险机构必须提交两项材料,即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必要性研究报告,以及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除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办公场所通信方式外,首席代表的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也被列入向保监会书面报告的必备事项中。“这说明,对首席代表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上述首席代表说。

  正如上述人士所预言的,新办法“监督管理”章节中的多数内容围绕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展开。“总代表或首席代表不得在2个以上代表机构中任职;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总代表或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并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0日,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离开代表机构的时间每次不得连续超过30日;离开代表机构连续超过14日的,应当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以往存在的首席代表或工作人员参与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将被处以重罚。特别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保监会将根据行为轻重分别处以5000元以下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外资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的退出机制也在新办法中首次被提出。《办法》规定,“代表机构受到保监会或保监局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也就是说,严重违反规定的代表处,或将被取消其在内地设立公司的资格。对于一心想在内地“开枝散叶”的外资保险而言,这个退出机制无疑是个“紧箍咒”。 

 上篇文章: 保险公司为何如此冷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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