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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员:私自占用保费获刑四年
作者:廖华政 来源:赣南日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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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1日,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定南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8月11日,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定南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何某捕前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公司营销分处经理。经法庭查明,何某在天九保险所工作期间利用人际关系认识了余某,余某便将31428元交给了何某要求办理一份保险。何某为占有这笔保费,采取伪造余某的签名,并填写了一份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编造余某要求退保的事实,骗取了公司领导的同意,何某将此款占为己有。事隔一年多,余某又将49000元交给何某要求再为其办理一份保险,保费为12942元,另为其代为支付续保费1178元,余款34880元存入县保险支公司。何某见有机可乘,遂采用伪造收款收据的方法,骗取了余某的信任,却不将余款34880元交县保险支公司入帐,据为己有,挥霍一空。

  定南县人民法院据此于2006年6月27日以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何某不服此判决而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了上述事实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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