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0年,退休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昨日上午,记者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日前,我市对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做出了明确规定。新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为逐步实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日前,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印发了“关于设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做出了规定。通知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含退职、提前退休)时,若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0年),必须按原缴费渠道,以本人当年的缴费额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应缴的医疗保险费,但补缴的医疗费不计入个人账号,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职工缴费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或未按规定补缴的,将不再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规还针对跨统筹区域流动人员、档案托管人员等不同情况做出了相应规定,并规定,1999年5月前参加医疗保险至退休(退职)之日未间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其参加医疗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也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与职工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