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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意见:2010年医保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作者:不详来源:南国早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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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1月14日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根据广西近日出台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广西将通过试点,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今年10月南宁、柳州、梧州三市启动试点的基础上,其他设区的市要在明年初制定试点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启动实施;2009年,全区设区的市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2010年,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使全区在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上实现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筹资水平: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

    按照规定,不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成年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统称未成年居民,并按学籍划分为学籍居民、非学籍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筹资范围水平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含15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含80元)。

    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有特殊性适当补助

    据介绍,广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个人缴纳部分应按年度一次性缴交。政府对参保居民给予普惠性适当补助,即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增补15元,原则上要求各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合计不低于15元。

    在普惠性适当补助的基础上,对以下城镇居民按特殊情况对其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特殊性适当补助,以减轻个人缴费负担:

    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5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增补3元,原则上要求各市县财政每人每年增补合计不低于2元;

    对其他低保对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补30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增补15元,原则上要求各市县财政每人每年增补合计不低于15元;

    对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参保人员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的参保人员(含重度残疾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统筹地区政府补助。

    起付标准:年内首次住院最高起付500元

    按规定,参保居民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门诊定点治疗,分别选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一家作为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治疗医院。

    参保成年居民年内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原则上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当年再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参保未成年居民,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原则上均为100元。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

    门诊大病费:年度内一次性起付

    参保居民门诊大病病种实行定医疗点,定用药品种,定治疗项目管理。对患规定门诊大病病种之一或多个病种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内一次性起付,其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的80%确定,基金支付比例按参保居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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