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该会日前正式发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三项法规的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人关注的是,在《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中,新增了允许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
该修订稿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以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除允许一般自然人投资一人保险代理公司外,保监会并不排斥保险公司内部员工投资“一人公司”或入股保险代理机构。
对于该修订稿的内容,成都一些保险代理人反应积极,普遍认为是利好。在某合资公司工作的资深代理人张女士告诉记者,目前绝大多数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都是劳务合同,只能代理一家公司的保险产品。而一旦允许保险代理人成立“一人公司”,理论上保险代理人将可以代理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为客户量身定做由不同公司产品组合的最佳方案,使保障范围最大化,这对投保人有更大的吸引力。张女士认为,保险代理人成立“一人公司”,有利于代理人展业,同时降低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成本和税负。
不过,对于修订稿的新规定,也有人指出叫好恐难叫座。在某合资公司工作的黄先生表示,修订稿中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黄先生认为,现在保险公司一般要求代理人只能代理本公司的产品,代理人如果要成立一人公司,代理其他公司的产品,能否取得保险公司的授权,还是未知之数。
此外,一些保险公司高层也对允许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表示担心,“一旦开了这个口子,怎样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