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据《华商晨报》日前报道:辽宁省保监局、辽宁省教育厅日前出台文件表示,今年起沈阳、抚顺两地所有中小学须购买“校方责任险”。按照该险种的保险范围,老师殴打、体罚学生,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及食品、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给学生造成伤害等,学生可获得赔偿。
虽然不晓得上述两个政府部门推行“校方责任险”的初衷何在,但可以肯定的是,“老师殴打、体罚学生”成为保险标的于法无据。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可能有不少读者不明白“保险利益”的具体指向,对此,《保险法》第53条解释道:“(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显然,在“老师殴打、体罚学生”这一人身保险合同中,校方(投保方)既不是学生(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近亲属,又未经家长(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对保险标的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相关的人身保险合同也就不能依法成立。
此外,报道中披露,“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学生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也就是说“老师殴打、体罚学生”也适用这一赔偿范围。而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显然,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纳入赔偿范围也是于法无据的。
退一步讲,从法理层面来看,纵使这一保险合同,是校方与家长的合意行为,也不宜把“老师殴打、体罚学生”列入保险范围。因为,“老师殴打、体罚学生”,是有违师德的行为,倘若这一行为也可以承保的话,那么原先由学校与老师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将转嫁给保险公司,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老师体罚学生的后顾之忧,不仅无法保障学生的权益,相反危及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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