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保监局、辽宁省教育厅日前表示,今年起沈抚两地所有中小学须购买“校方责任险”,如果学生在学校遇到事故,最多可获赔30万,而这笔赔偿由保险公司支付。(2007-05-13《沈阳网》)
众所周知,由于种种的原因,中小学生受到某些教师野蛮体罚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学校,都是时有发生的。
为
了能够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以维护中小学生的人生权益不受他人的肆意侵犯,应该说,各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也采取了不少的措施和办法,因此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情况,却仍然不能彻底杜绝。因此而给学校和家长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负担。
现在,辽宁省保监局和辽宁省教育厅根据这一情况,推出了一个所谓“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新品种,目的就是要能够妥善解决因为学校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经济赔偿问题,而其中也包括学生受到体罚而造成伤害的赔偿。应该说,保险公司的这种思路,还是不错的。实际上,这种保险在美国就已经实行了多年。而且由于收费低廉,效果也不错。因此倍受家长和社会的广泛支持和欢迎。但是,在美国,实行这种保险办法,则纯粹是保险公司和家长之间的事情,政府部门并不直接进行干预的。因为在美国,政府只管政府应该要管的事情,即对于体罚学生的当事人和学校,必须采取什么样的有效措施和处罚办法,才能达到制止这种行为产生的最佳效果。至于学生要不要购买人生意外险,那不是政府应该要干预的事情。而是相关企业和家庭应该要关心的一种纯粹的业务活动。
但是,在中国则不然,因为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其政府行为无处不在,无所不为。而且常常是想当然,因此而出台一些政策,让人感到疑惑不解。其他的事例不说,就是辽宁省保监局和辽宁省教育厅联合发文的这个保险办法,虽然我不知道有关学校在购买这种保险的资金来源,出处究竟在哪里?但是,我在想,如果纯粹是由政府财政拨款承担,那么,推行这样的一种保险制度,无疑地应该要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论证。为什么?因为财政支出必须是要符合社会公共服务的本质要求。而且还必须要考虑这样的做法,究竟是不是合理合法的。更何况公共财政拨款要实行项目预算制,而且还必须是要经过人大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的呢。
不过,如果不是财政承担这样的一笔资金,那么,学校又是如何筹钱的呢?该支出的费用,难道最后又是转嫁到家长的身上?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购买这种保险,为什么要由学校统一负责购买呢?
其实,对于这些问题,政府有关部门都必须要进行认真研究和考虑的,否则,就不明不白地突然推出这样的一种保险办法,在社会公众疑虑重重的情况下,其必然的将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现在有人就质疑这种做法,认为这实际上就是肆意滥用国家的钱,或者说是纳税人的钱,鼓励一些教师体罚学生。不仅如此,有的甚至还非常明确地指出,这种做法,不仅不合理,而且还是违法的。因为它不符合《保险法》的有关条文规定的。
由此可见,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行一个政策时,虽然其本意是好的,但是,由于考虑欠周到,或者推行一种新的政策,往往没有进行很好的解释工作,造成社会公众的某种误解,因此而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
笔者以为,有关部门应该要在出台这个办法时,应该要明确指出,根据中国的国情,即使推行了这种中小学生受到体罚,可获保险理赔的政策以后,作为学校,则不能因此就认为万事大吉了,就可以放松学校的管理了,就可以对于造成学生伤害事件的当事人,不予追究责任了。
毫无疑问,推行校方责任险,并不是真正的目的,而仅仅是当学生偶然发生意外而能够妥善处理善后工作。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只有认真抓好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树立责任意识,做到防范于未然,这才是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能够得到安全保障的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