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浮动暂行办法7月1日起施行;保监会鼓励有条件地区“双挂钩”,北京业界称是否“双挂钩”需协商
经过十多天的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在“大限”前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和草案相比,《办法》一个显著的变化是,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
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办法》将于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信息平台未建成难以“双挂钩”
保监会发言人袁力指出,考虑到交强险推行的时间不长,投保人对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浮动还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而且,与违法行为挂钩的前提是,交管部门和保险方面建立起联合信息平台。目前,全国只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信息平台,现阶段将交强险费率与违法行为挂钩实际操作中有较大难度。
尽管交强险费率浮动暂不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但是,袁力明确表示,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率先开展“双挂钩”试点。
“已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展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试点工作。一要考虑技术条件,二是要考虑当地老百姓的认知和接受程度。”袁力表示。根据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双挂钩”。
据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教授孟生旺介绍,一个地区的信息平台建立的时间要看当地的推行力度,大致一年可以完成。
北京业界称对“单挂钩”非常意外
昨晚,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保监会“单挂钩”的决定,感觉非常突然,北京市保险行业正加班做准备工作,以适应7月1日“单挂钩”。至于今后是否会执行“双挂钩”,这位人士表示,将会和保监会和市交管部门进行沟通。据了解,2004年试点交强险浮动费率的上海地区,已经与违法行为挂钩。
■浮动标准
费率浮动确定上下最高30%
下浮比率较草案最多提高10%;私家车保费将在735元至1365元之间变化
本报讯昨日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显示,交强险费率上下浮动最高可达30%。
费率下浮扩大上浮减少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昨日表示:“在草案征求意见时,很多车主觉得(费率)上浮容易下浮难。为了体现重奖励重防范,让投保人获得更大实惠,暂行办法扩大了下浮比例、缩小了上浮比例。”根据《暂行办法》,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与草案相一致的规定包括: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不实行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等。
须向投保人告知事故记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在影响保费的六个条件A1至A6中,相互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这意味着车主保费的变化得到的“优惠”和“惩罚”都不会超过30%.以最常见的私家车为例,交强险的基础保费是1050元,费率浮动后,车主的保费在735元至1365元之间变化。
《办法》规定,7月1日起,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必须向其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明确告知被保险机动车上年度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记录、对应的浮动比率及应交保费等信息。
■交强险审计
审计结果8月底前揭晓
保监会将对交强险进行审计;基础保费将视盈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