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精神,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近日出台了《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1年至3年浮动1次;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浮动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占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即百分比在50%以下的,降低费率,在50%至150%之间的不变,在150%以上的提高费率。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率上下各浮动二档。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占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在150%至170%时,费率浮动至行业基准率的120%。在171%以上时,浮动至行业基准率的150%;在31%至50%时,浮动至行业基准率的90%,在30%以下时,浮动至行业基准率的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