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28日表示,保监会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袁力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对于“费率浮动因素由从车改为从人”“拉大奖惩的档次”等建议,这次《办法》中暂时不予以采纳。但保监会将对这些意见做进一步的研究,同时将在实践中总结、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办法》,使之能够更加科学合理。袁力说,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还处在摸索和积累数据的阶段。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还存在着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的需求,保监会将对这个比例进行优化和调整,使之更加合情合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公布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按照本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
三、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如下: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