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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10月起征收 上交强险可同时缴车船税
作者:不详 来源: 新华网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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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近日以市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牌照税由新的车船税取代。根据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本市开征车船税充分考虑到当地实际情况,各种车辆征税标准符合天津市目前发展现状。今年车船税征期为10月8日至12月31日,采取地税部门征收和购买车辆交强险时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法。从2008年起纳税人可以在购买车辆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市地方税务局明确了具体征收措施,规定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规定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和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船舶管理部门缴纳车船税。车辆的具体适用年税额为:大型客车540元;中型客车510元;小型客车420元;微型客车300元;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0元;摩托车180元。船舶的具体适用年税额为: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依据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车船税征税范围,取消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船征收车船税。2007年度内单位车辆到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个人车辆可到其行驶证上住址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或在办理车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市地税局规定,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机动车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新购车辆当年车船税在领取牌照所在地办理纳税手续,船舶在登记地办理纳税手续。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应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缴纳。转籍到本市落户的车船,如在外省市未纳车船税,应在本市缴纳转籍当年的车船税。对已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差额补缴税款。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提供车船相关信息,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车船税纳税人逾期未缴纳车船税的,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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