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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百姓关心十大医保问题
作者:马嫱 来源:大连晚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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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于9月1日起在市内四区正式实施,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解读百姓关心十大医保问题
■本报记者 马嫱
     《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于9月1日起在市内四区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市内四区将有50多万城镇非从业居民率先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最近,许多百姓打来热线,咨询“城镇居民医保办法”实施后的具体问题。就百姓关心的“城镇居民医保热点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 
一、老年居民符合条件参保的,需要交多少钱?
     答:老年居民的缴费标准是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政府补助40%。以2007年为例,老年居民应缴费605元,政府补助242元,老年居民自己承担363元。另外,为了解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问题,政策规定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设立高额补充医疗保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年24元,即2007年老年居民自己需缴纳387元。    
二、老年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给报销?
     答:为了坚持“大病医疗需求”共济的原则,目前对老年居民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度尿毒症透析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60%比例予以支付,门诊就医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为什么不设立个人账户?
     答:一是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是国务院试点意见的原则要求。二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建立个人账户需要提高筹资标准,会增加家庭经济负担。三是在投资标准一定的前提下,如果增设个人账户,需要从统筹基金中划拨一定的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这样就极大的削弱了统筹基金的共济能力。    
四、老年居民符合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享受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参保后可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两部分。
     (一)住院医疗待遇:1.起付标准:老年居民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850元、500元、300元。起付标准以内个人负担。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老年居民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45%、50%、55%。3.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老年居民为5万元。4.老年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5.老年居民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或因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6.老年居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异地治疗的,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详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之老年居民、低保人员篇。
五、未成年居民是指哪些人?
     答:(一)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包括婴幼儿。(二)在市内四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    
六、没有去幼儿园和学校的婴幼儿符合参保条件的,需要到哪里去办理?都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婴幼儿的户口簿(有出生证明的也可带出生证),监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婴幼儿的照片到孩子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
七、未成年居民符合参保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参保后可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两部分。
     (一)住院医疗待遇:1、起付标准:未成年居民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未成年居民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60%、65%、70%。
     3.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居民为10万元。
     4.未成年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
     5.未成年居民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或因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
     (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未成年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    
八、低保人员以前参加的医疗救助与本次参加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相冲突?
     答:不冲突。低保人员现在所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将会停止,9月1日后仍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将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并享受相应待遇。    
九、低保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一)住院医疗待遇: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医疗”。
    1.起付标准。低保人员在低保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由个人承担。
     2.低保人员在低保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支付65%,其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统筹基金支付100%。
     3.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4.低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5%。
     5.低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异地治疗的,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详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之老年居民、低保人员篇。   
十、参保后如何就医及结算?
     答: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参保后,就医时(门诊大病和住院)须持《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时,只支付属于个人自付和自费的部分(包括起付标准、个人应承担的自付比例部分和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完全个人自费部分),其他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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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专家明日本报答疑
■本报记者  马嫱
     本报讯 明日上午9时30分,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将坐镇本报热线,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
     市民可就城镇居民医保办法的相关问题打进本报热线84335552,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将为打进热线的市民们现场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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