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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版”交强险费率下月起执行
作者:不详来源:中国经济网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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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上限调至12.2万

  从2月1日起,运行了一年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将执行新的费率方案。

  上周五,保监会批准通过了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将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

  根据方案,交强险总责任限额将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现行的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与旧版相比,新费率方案中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进行了上调,而一直争议不断的无责财产损失赔偿的限额,则实行了下调。

  去年12月,保监会牵头召开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等22名听证代表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当时的方案是交强险总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万元,与本次发布的最终方案有所不同。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此次之所以调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主要考虑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负担在各项损失中最大,也是广大车主和事故受害人承受压力最大的,需要重点解决。

  有关数据显示,目前约77%涉及医疗费用的案件和71%涉及物损的案件,均可在目前的赔偿限额内获得完全的赔偿,可以基本满足大多数情况下的保障需要。不过,如果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5万元的死亡伤残限额显得捉襟见肘,相当一部分损失仍需通过商业三责险补充或由事故当事人自行负担。

  根据初步测算,如果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提高到11万元后,则90%以上涉及死亡伤残的事故可在限额内得到完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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