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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参加校方责任险 每校每年累计可获赔5000万元
作者:周波来源:成都日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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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昨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我市中小学风险管理顾问(保险经纪人)与校方责任险承保机构。据悉,在三个学年的保险期内,因校方疏忽或过失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的,每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万元。据了解,我市中小学校方责任险已经确定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中小学风险管理顾问(保险经纪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成都市中小学校方责任险承保机构。保险期限至2010年8月31日止,投保人为各学校,被保险人为各学校。

  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是以校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由学校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如体育课、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因学校方疏忽或过失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据介绍,我市经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校均需参加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允许向学生收取。公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按照“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民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举办者自行筹措解决。

  据了解,校方责任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可达到5000万元——每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万元,每注册学生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40万元,每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600万元,每注册学生精神损失赔偿限额为3万元,每学校每年累计精神损失赔偿限额为10万元,每注册学生财产损失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2000元,财产损失免赔额为每注册学生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每学校每年累计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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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方责任险不同于学平险

  校方责任险与市场上常见的“学幼险”或“学平险”(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并非同一事物。“学幼险”或“学平险”是由学生本人或家长自愿购买,保险标的是学生的身体,投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不论校方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将进行赔偿。据了解,学生从“学幼险”项下获得赔偿后,并不能免除校方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个事故中校方有过错,学生还可以从校方责任险项下获得一次累加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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