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2月1日开始,新的交强险开始实施,到底新交强险和老交强险有何区别?大家投保该注意什么?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
问题1 从今年2月1日实行的交强险与原来的交强险在赔偿限额上有哪些变化?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原来的50000元调整为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原来的8000元调整为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没有变化,仍然是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原来的10000元调整为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原来的1600元调整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100元人民币。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问题2 新交强险保险赔偿限额增加以后,原来投保未到期的保险单保险赔偿限额怎么算?
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问题3 新交强险的费率是否有变化?
新交强险的费率较原交强险的费率略有调整,在42个费率档次中有16个下调。其中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由原来的1050元下调至950元,2吨至5吨非营运货车及两轮摩托车等都有不同程度的下调。
题4 投保交强险时投保人应告知的重要事项有哪些?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4)投保人应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问题5 在什么情况下投保人应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手续?
(1)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2)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3)被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和车身号码变更;(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问题6 交强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退保?
具备下列情况,保险公司才能为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但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分);(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问题7 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哪些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问题8 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赔偿限额和赔偿方式有哪些变化?
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100元,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而不需要无责方将100元支付给全责方后再到保险公司索赔,简化了无责赔付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