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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保险"保"了谁? 尽早明确受益人
作者:不详来源:搜狐理财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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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寿险,谁可以作为自己的身故受益人?除了自己的至亲,是否可以指定“外人”做自己的保单受益人?

保单受益人不能随便指定

    随着保险的普及,很多人有了保险意识,并有了把保险当作礼物或者表达心意的工具的念头,比如有媒体就报道过有人想把给自己投保的寿险的受益人指定为未来的儿媳的。

    这样做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呢?

    从媒体报道上来看,指定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人为保单受益人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这样做是否正确?

    网友“冯冰”在发表在搜狐保险社区的一篇名为“投保寿险,谁可以作为自己的身故受益人?”的帖子中引述了《保险法》第61条对保险受益人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做法表示了异议。

   《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保险法》中确实没有禁止投保人指定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人作为保单受益人。那保险公司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此规定呢?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牟子健解释说,“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类似的行为,但保险业的特点决定了,为了防止保险诈骗的发生,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单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做出严格规定。比如,指定的保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没有亲缘关系,更容易发生保单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理赔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因此,从保护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对保单受益人有严格的限制。”

明确受益人是谁非常必要

    在填写投保单时,很多人对保单受益人一项并没有特别重视,“只要不是‘外人’,那个亲属还不是一样?”可能是很多人的想法。因此,早填写时,大都填写为“法定”或不填(不填默认为‘法定’)。

    在《保险法》中,并没有对“法定”受益人有所规定,这个“法定”其实指的是《继承法》中的规定,即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按照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置。

    但中国人很少有写遗嘱的习惯,于是死后亲属争夺遗产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再如,汶川地震后,保险公司就遇到了寻找保单受益人的难题,导致无法及时将理赔款送到需要的人的手中;还有些极端的例子,比如就因为投保时未明确受益人是谁或者指定不清,最后导致理赔款给了自己不想给的人。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地发生,建议投保时在投保单上写明以下几项内容:保单受益人的名字(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名字)、受益人的身份证号码,如果受益人有多个,还要写明各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及比例。

    比如A投保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个人寿险,在受益人一栏中应写明:第一受益人为妻子XXX,身份证号码XXXX,受益比例50% ,第二受益人为女儿XXX,身份证号码XXXX,受益比例50%。

    另外,如果因为生活中发生一些变故,比如夫妻离异,那就需要对保单受益人进行变更。比如A与妻子离异,就需要到保险公司对保险受益人进行变更,这样可避免发生保险事故后节外生枝。

链接: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由此可见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是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把二者混为一谈显然是不合适的,依此理解来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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