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得了工伤保险赔偿,还能不能向保险公司要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相信这个问题很多劳动者都关心。柳城县的老陈就遇上了这事——
广西一家丝业公司为柳城县的老陈等29名职工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保险单写明医疗费用赔额为4000元。去年5月9日,老陈工作中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他花去医疗费2.4万余元,当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给他报销了2.2万余元,收缴了医院出具的发票原件。
老陈又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4000元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却拒赔,“你己在劳保所报销治疗费,你的请求是保险法规定的重复保险。”老陈不服,告到柳城县法院。
柳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4000元给老陈。理由是:老陈为工伤花费的2.4万余元,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范畴。老陈在劳保所报销了2.2万余元,属于社会劳动保险,不属于《保险法》范畴内重复保险情形。
“他已因工伤保险得到相应赔偿,只要得到足额支付,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保险公司还拿保险原则“说事”:保险原则是补偿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事故发生而盈利,老陈已获医疗救治,不能再依此得到额外支付。且老陈没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单据,按规定不能得到赔偿。
老陈却一针见血地指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不同性质保险,前者是商业保险,后者是社会统筹保险。同时投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再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市中院认可了老陈的观点。并指出:《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利益、事故,分别向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老陈参保了社会劳动保险,社会劳动保险不属于《保险法》规定范围。老陈在《保险法》调整范围内,只向保险公司一个保险人投保了一份保险合同,不属于重复保险。
他虽已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但没法律法规规定,双方也没约定,老陈得了工伤保险赔偿,就不能再得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的赔偿。于是日前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