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从本学期开始,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都将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其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付,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或者自行筹措解决。校方责任保险费不会向学生收取。
据了解,校方责任保险是专门为学校设立的一个险种,在学校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当由校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有效转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经济责任风险,化解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纠纷,解除学校、教师、家长的后顾之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都具有重要意义。
校方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当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责任的认定,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赔偿限额则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根据我省学校经济负担能力、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水平等因素,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赔偿限额,有效转移学校的经济责任风险。
为使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省教育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通过政府采购合理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服务公司,实施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统一投保,充分发挥规模采购和集团客户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