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知》,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统一调整至10万元,该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目前,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城市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外,其他城市为不超过
5万元。据保险业内人士称,对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险的保额进行限制,主要是避免由于道德原因给
被保险人造成人身伤害。但考虑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通胀的因素,5万元的保障额度已经不足,上调未成年
人死亡保额讨论已久,但迟迟未出台相关政策,此次全国统一保额,可使一些欠发达地区亦能享受到同样保障。
《通知》称,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不计
算在上述保险限额之中,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另
外,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不计算10万
元限额内,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亦可不计算在内。
保监会要求,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险前,保险公司应仔细询问其已参保情况,如果已参保保额
总和达到限额的,应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可就差额部分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