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健全、稳定的保险市场必然是一个市场进入与市场退出互为前提、动态调整的良性循环市场,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目的不应该是防止其破产,而应是尽力缩减其退出市场时带来的损失。虽然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破产退出市场,但这是未来的保险业竞争机制发展的必然。
在美国,1977年到2009年间,A.M.BESt对其进行财务实力评级(FSR)的4962个独立的保险公司中,平均每年有22个,一共703个保险公司出现财务问题进而破产。可见,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破产如同其他企业破产一样,都是正常的市场现象。但是,保险公司又与普通企业有所不同,保险公司破产会产生广泛的影响。首当其冲的是破产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按照美国通行的做法,通常这些保单持有人只能得到来自保险保障基金的部分补偿,因此他们必须要自己承担部分损失。其次,为破产的保险公司买单的保险保障基金,其分摊费由各个正常经营的保险公司来分担,因而这些保险公司也会受到破产保险公司的影响。同时,保险公司破产还可能带来市场保费上升或者保单供给的减少,这些都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及时鉴别出可能破产的保险公司,对其进行适当管理,尽可能降低破产带来的损失和社会影响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我们对美国保险公司破产历史的研究,可以发现,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触发事件主要有损失准备金不足/非充分定价、公司业务的快速增长、涉嫌欺诈、子公司破产和巨灾损失、投资、再保险失败和重大的业务变化等。而究其根本原因,则主要是在于管理者、股东等的决策问题,这些潜在的问题往往导致企业做出不正确的风险决策,当其严重性到达一定程度时,便会受到触发事件的影响,一发不可收拾,最终破产。
在我国还没有建立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这样一种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情况下,保险监管部门不能对保险公司这些风险掉以轻心。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非常迅速,规模不断扩张,而在不断扩张的规模背后,其资本金和偿付能力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截至2010年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已经有7家。
针对保险市场不断出现的问题,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也在进行着监管策略的调整,通过借鉴国际经验,正逐步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模式,其中偿付能力监管又是最核心的监管方式。2011年3月7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调整了人寿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必测不利情景,目的就是及时对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和预警。
我国以往针对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一般采取的都是比较温和的方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相反,这应该是也确实是保险监管机构正努力建设的地方。显然仅仅通过发布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要求是远远不够的,这仅仅对保险公司财务问题进行预警,未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还应该从以下几点加强监管。
首先,借鉴国外监管机构经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国外发达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破产是十分正常而且经常发生的现象,而国外针对这些破产的保险公司是如何预警、处理并尽量降低破产成本的,这些都值得我们去学习研究,然后结合我国国情,为我所用。
其次,在对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之外,还应该对公司的管理治理进行综合分析,因为保险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润,但也可能带来冒进的风险,例如保险公司经营规模、保费规模的不断扩张很可能隐藏着大量风险。
另外,在对保险公司破产进行预警之外,还要健全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保险公司破产时尽量降低成本。这包括保险保障基金的征集、运作,以及当保险公司出现问题时如何具体操作来对被保险人等进行补偿等。
我国的保险市场已经从一家独大的垄断状态逐渐过渡到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中,因而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保险监管机构进行政策的调整和改善也是我国保险市场要保持稳定健康发展所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