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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作者:不详来源:不详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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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要求,结合辖内实际,我局决定集中力量清理整顿河北省保险代理市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目的

  针对辖内保险代理机构相对较多、部分机构业务规模小、个别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突出等问题,依法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的代理机构清理出市场,推动保险代理市场的规范化、专业化。

  二、清理对象

  (一)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二)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三)专为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套费、账外经营、建立小金库等开票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四)以代理保险业务之名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五)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三、整顿重点

  (一)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的行为;

  (二)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

  (三)挪用侵占保费的行为;

  (四)依托行政资源、行业强势垄断地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五)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六)涉嫌传销行为;

  (七)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八)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严重倾向性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机构要充分认识现阶段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对于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重视程度。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总经理要亲自安排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并担任组长,制定实施方案;要指定责任部门和明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推动本系统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根据清理对象和整顿重点,对2010年代理渠道业务、财务的合规性进行自查自纠,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梳理。主要有:

  1、摸清本系统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其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投资入股或者实际控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情况,查明是否已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2、摸清合作的专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或经营风险较大的情况;

  3、摸清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及代理业务情况。

  (三)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根据清理对象和整顿重点,对2010年代理业务、财务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同时,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摸排,全面整顿所属分支机构及员工的经营行为。主要有:

  1、根据清理对象条件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清理;

  2、所属分支机构及员工是否存在挪用侵占保费等问题;

  3、所属分支机构及员工是否存在涉嫌传销或非法集资等重大经营风险;

  4、所属分支机构及员工是否存在与保险公司相互串通、严重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

  5、所属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

  (四)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按照边查边改、查防结合的原则,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并建立健全规范的长效机制。

  (五)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自查自纠工作报告(纸质和电子),其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1、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

  2、自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3、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4、下一步健全制度或完善机制等情况;

  5、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管建议;

  6、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其中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填报附表一和附表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填报附表三)。

  河北保监局将根据信访举报、接受日常监管等情况,选取部分机构,对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并根据提交的自查自纠工作报告,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对于未按要求报送或提供虚假报告的,将依据《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规章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赵学忠

  联系电话:0311-66007787

  电子邮箱:xuezhong_zhao@circ.gov.cn

  附表:1.保险公司专业代理渠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2.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兼业代理渠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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