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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保” 婚姻法新解无碍保险权益
作者:黄蕾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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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了一波“房产加名”热。不少未雨绸缪的人士为此还对自己名下的资产进行了一番梳理,其中就包括保险产品。近年来,保险已经走进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家庭财产的配置一部分,背后的权益变化却往往被多数人忽视。

  记者采访保险专家后了解到,婚姻法新解无碍保险权益。即使离婚时分割财产,保单的利益也不受影响。针对夫妻另一方或者家庭的保险,则不应盲目退保,可以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保单不宜盲目中断

  随着保险的保障功能和理财功能日益被认可,保险已经在很多家庭的资产配置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不同家庭的保险购买过程往往有所不同:有的可能是在婚前购买保险,一方独自完成缴费,婚后已经享受保险收益;有的可能在婚后购买保险,夫妻共同缴费,离婚时可能缴费还未完成。

  另外,每个家庭的保险组合也不尽相同:除夫妻各自投保的情况外,一些针对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险产品在市场上也广受欢迎,如被冠以“爱情保险”美名的夫妻联合人寿产品,以及用一张保单绑定全家保障的“全家保”等类型产品。

  目前,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保费占比可能达到家庭总收入的5%—10%,对应的保额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和。中德安联人寿的保险专家建议投保人,在婚姻发生变故时应妥善处置保险资产,尚在缴费期的保单更不要盲目中断。

  或可尝试“离婚不离保”

  婚后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那么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购保险是否也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呢?

  其实不然,据中德安联人寿的保险专家介绍说,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即便不对保单做任何变更,离婚对婚姻期间所购买的保险效力是没有影响的。

  但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关系,为了减少“麻烦”甚至还干脆选择退保了事。

  在保险专家看来,这往往不是最明智的选择。保险专家提醒说,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爱情保单”和“全家保”等类型的保险产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着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至20%,甚至更高的保费。

  以某外资保险公司的一款“超级随心+(家)计划”为例,这是个典型的“全家保”型产品,一人投保主险,全家都可以任选附加险保障。假设林先生之前曾购买了这样一份全家保产品,自己作为第一投保人,同时林太太和他们的宝宝都选择了实用的附加险:林太太拥有10万元女性健康保障;宝宝也有每次最高5000元、全年最高15000元的意外医疗保障。林先生全家这样一份丰富的保障计划仅需每年5350.7元,其中林太太和宝宝的保障仅需859.8元。但如果离婚后中断这份保险,林女士和宝宝很难以如此实惠的保费获得上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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