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艾女士
险种名称 |
基本责任基本保额 |
年交保费 |
保险期间 |
交费方式 |
荣享人生 |
50万 |
103000元 |
至88周岁 |
10年 |
1、关爱年金
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60周岁前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保费× 6%领取,共领取103000元×6%×30次=185400元;
2、贺岁金
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20%, 领取(5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0% ;
3、养老年金
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12% ,每年领取(5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12% ,直至88周岁;
4、累积生息账户
以上1、2、3项默认进入账户,月月复利,实现资金的二次增值;
5、身故保障
{基本责任累计所交保费--累计领取的关爱年金、贺岁金(不含红利)、养老年金(不含红利)}与{基本责任基本保额现价}二者之最大值+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价;
6、保费豁免
万一发生不幸(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年龄介于18至60周岁之间),免交续期保费,但可继续享受相关利益。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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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从事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