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1周岁-70周岁 缴费方式 趸缴 保险期间 一年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除以投保时注明的被保险人人数。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除以投保时注明的被保险人人数。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任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人均按本合同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至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它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保险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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