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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长保无忧两全保险-黄金套餐2011(分红型)
投保示例 条 款 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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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长保无忧两全保险-黄金套餐2011(分红型)

长保健康 生活无忧
重要提示:本产品套餐包含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本产品可申请IPO自动增额权益

转嫁重疾风险 生活健康无忧

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增大,生活环境污染,食品卫生堪忧……越来越多的类似现象正成为我们人生路上的健康杀手。各种重大疾病的发病率正呈逐年上升和年轻化趋势,一旦身体发生重大变故,就可能给家庭带来巨大的财务危机。因此,您需要有足够的重疾治疗资金,您需要重大疾病保险。

中宏长保无忧两全保险-黄金套餐2011(分红型)由中宏长保无忧丁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下称"基本保险合同")和中宏附加长保无忧丁款长期疾病保险(下称"附加合同")组合而成。融身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额外疾病保障、意外全残保障及期满利益于一体。帮助您转嫁风险、长保无忧,是您幸福健康生活保障的上佳选择!

产品特色

基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② 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③ 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期满利益
"长保无忧"兼具一定的储蓄功能。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并且未发生本产品指定的重大疾病或意外全残,将得到等同于合同保险金额的期满利益给付,合同随即终止。

红利分配

重大疾病保障
● 本产品采用现金红利分配,不具有终了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红利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实现方式:直接领取,缴付到期保费,留存于本公司按复利累积生息。产品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和费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造成的可分配盈余。
● 本公司依托行业领先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对分红保险产品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精心配置投资组合,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 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未来红利水平将由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政策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以稳健经营和专业精神为宗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持红利分配的稳定性,具体金额将在每年寄发给客户的红利通知书中列明。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基本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①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基本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③ 基本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重大疾病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必保的6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采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义的19种常见重大疾病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 放射治疗
10.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1.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2.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3.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4.瘫痪—永久完全
15.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6.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17.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9.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1.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2.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2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4.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5.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继续沿用我司原重大疾病产品已有的10种疾病定义

    26.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27.多发性硬化(MS)
    28.肌营养不良
    29.脊髓灰质炎
    30.进行性球麻痹

    31.进行性肌萎缩
    32.系统性红斑狼疮(SLE)
    33.溶血性链球菌坏疽
    34.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5.去皮质综合症
    *4周岁以下儿童,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比例计算。详情请参见合同条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受益人将得到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合同随即终止。

    额外疾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 本公司将赔付被保险人保险单上载明的额外疾病保险金,该金额等同于保险金额的20%,本项额外疾病利益给付随之终止。额外疾病保障至被保险人80周岁。

    意外全残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利益,基本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基本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③ 基本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4周岁以下儿童,其意外全残利益给付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比例计算。详情请参见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利益与意外全残利益不重复给付。

    详情以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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