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流转 生命增值 ■当年度保险金额按保险保额的5%递增。
满期金额 经济支援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日且本合同仍属有效,投保人可获得相等于当年度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
全面搭配 周全合意 ■客户可选择附加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住院津贴保险、住院医疗费补偿医疗保险、手术津贴保险、豁免保险费保险、女性疾病保险等多重保障,组合周全合意的综合保障计划。
承保广泛 老少皆宜 ■出生满60天的婴儿至65周岁的人士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缴费灵活 更好规划 ■客户可选择一次性缴清,或分期缴付保险费,分期缴付包括10年、15年、20年,缴付至55岁、60岁、65岁,充分适应客户个人的财务规划。 ■客户可通过现金、支票或银行转帐等多种渠道支付保险费。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或较迟为准)起两年内自杀身故; ■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
■ 身故保障: -保单生效后,即可获得10万元基本保额的保障,直至期满 -从31周岁起每年在上一年保额的基础上增加5000元的保障,55周岁时保额递增为22.5万元 ■ 满期保险金:若生存至55周岁,可获得22.5万元的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但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要求之身体检查,且身体检查的结果不影响本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本合同保险费以分期方式缴付,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年限以保险单所载为准。第二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缴付。
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本合同自宽限期终了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如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保险金给付需扣除该保险单年度未缴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垫缴
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缴付的,若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偿清的保险单借款本息后之余额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则本公司将按第二十二条保险单借款方式垫缴该项保险费;若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时,本公司折算可垫缴天数后同样按保险单借款方式垫缴该项保险费。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保险费的垫缴也包括附加合同。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累积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扣除保险单借款本息后之余额的百分之八十(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
本公司可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调整保险单借款利率,保险单借款利息应每年于保险单周年日缴付,至借款金额全部偿清时为止,如果逾期未缴付,则该项利息应加算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若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本息,超过或等于本合同之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
减额缴清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累积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减额缴清保险。变更为减额缴清
保险后,投保人不必再缴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其给付条件不变;保险金额以减额缴清保险金额为准,但不得再办理有关保险金额的变更并不享有终止合同、保险单借款等权益,此项选择限于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选择改为减额缴清保险时,若本合同有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欠缴保险费,本公司将先扣除保险单借款本息、欠缴保险费。
本合同办理减额缴清保险时,必须同时办理终止所有附加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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