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对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对超过免赔额部分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须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免赔金额为限,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