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工业大发展与轿车勃发进入家庭时代的到来,城市交通管理与快速通行的矛盾,造成城市交通堵塞不断加剧与安全事故率持续攀升的现状,已制约汽车消费扩大、交通安全保障和汽车使用功能发挥。交通安全管理方式与车险理赔服务程序的改革势在必行。
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机动车辆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以下简称“3号通告”),从今年4月15日实施已过一月,29种仅造成车辆损失、事故责任原因明确的交通事故,基本上能在交警的指导下或按通告的要求先自行快速撤出交通事故现场,协商解决车辆损失赔偿问题。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是习惯于通过交警出具事故证明和事故责任调解书的处理方式改革后,事故当事双方协商解决的基础是什么?
二是在北京等大城市的小额交通事故中,通常会出现29种碰撞事故在本地车辆间,受害方损失在500元以内私了,外地车与本地车间在1000元内私了,两外地车间在1500元内私了,以前有交警处理与事故处罚的约束,现在没有了,则先私了后到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例可能大幅增加,甚至可能诱发更大的道德风险。
三是事故当事双方对车辆修理方式与修理金额确定,特别是受损车辆到特约维修厂还是到一般社会维修厂家或保险定点汽车维修厂维修,存在很大争议,到3种不同维修厂,其维修质量与费用可能发生较大差别,虽然这种维修方式争议早已有之,但是如果现在不能很好解决,则将对3号通告能否全面落实,快速解决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与赔偿非常关键。
据初步调查,北京在近一个月中,虽然没有发生因快速自行处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而诉诸法律、对簿公堂,但并不能说消费者完全理解通告顺利执行。这是因为一是受“非典”影响,行人、车辆出行比平时减少很多,交通畅通条件改善,车辆间发生碰撞事故较少;二是在非常时期,驾车人之间变得容易理解,三是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与电话沟通双管齐下。但随着道路交通恢复正常、再加上北京4-5月购车高峰队伍的加入,交通快速通行难和事故发生率提高在所难免,机动车辆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考验与全面适应尚在后面。
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29种交通事故的赔偿损失方式面临重大调整与改革,如果保险理赔方式与体系不能适应目前交通事故处理方式的改革,不但会成为广大汽车保险消费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社会媒体的众矢之的,而且会对车险经营效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对车险低费率竞争态势带来致命一击,成为车险全面亏损的导火线。这是基于:
1、由于道路交通设施、驾驶人技能素质及汽车维修保养等环节都不同程度存在着问题。这给中国的保险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例如中国车险在2002年比2001年新增车险保费约为54亿元,但其赔款净增53亿元。造成中国车险高赔付的主要原因是车辆出险率大幅提高,特别是汽车险的出险率更是扶摇直上(详见附表一)。
2002年中国机动车保险出险率为57.13%,比2001年提高了32.5个百分点,保险赔款达271亿元,主要受汽车出险率大幅提高的拉动。若以占市场份额70%左右的中国人保为例(详见附表二)。汽车出险率从2000年—2002年的3年时间中,出险率一直在43%以上,特别是今年一季度出险率高达61.85%,而从附表三中分析保险事故原因,因碰撞发生的事故车辆与占保险车辆赔案件数的85%以上。
2、目前在中国汽车保险业中,事故车辆维修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隐患。一是保险公司指定或招标汽车修理厂的资格条件缺乏认证和透明度,指定或招标汽车修理厂的维修技术质量信息不公开,保险推荐维修厂是否有碍维修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利使用?
二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定损后自行选择修理厂维修,缺乏有效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事故车维修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更换零部件的质量缺乏检查,如何保证安全质量?
三是在事故车辆定损中,对零配件价格参照的依据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
四是保险人与其他拥有车辆的关联社会资源如何进行整合,双方或多方在扩大服务领域方面如何合作?
五是被保险人对事故车辆损失赔偿要求现金支付,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大量增加,特别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29种交通事故快速(简易)处理后,有可能致使保险车辆事故大幅上升;六是目前我国汽车关联企业和机构普遍缺乏诚信和合作共赢的意识与职业道德。
3、由于整车企业对其售后服务市场特别是零配件价格控制与配件的来源有不同的政策,这给保险公司准确、及时定损增加了困难,致使保险双方难以协商。零配件价格偏高和价格信息不透明,造成维修质量不高、维修成本上升、道德风险时刻发生。特别是本世纪以来,汽车整车价格不断下降,但其零部件价格没有随之下调,这对以汽车新车购置价作为车损险足额保险计收保费的经营效果更是雪上加霜。
4、目前,保险公司与汽车零配件供应系统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缺乏统一科学的规划;二是保险公司在车险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短期市场发展策略,造成公司间互不信任与没有技术合作、信息共享的交流平台;三是没有出台与整车生产企业的战略合作;四是与汽车维修行业及市场动态信息缺乏有效渠道的交流和合作;五是目前车辆维修定损成本普遍提高,给保险人经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六是即使同一种车型,其零配件价格也缺乏统一的标准。
从3号通告的出台,到全国大部分城市推出交通事故简易处理,必将促进保险车辆事故定损、赔付与车辆维修方式的改革。保险公司与汽车整车厂、大中型汽车零部件生产或销售厂商、大中型汽车维修企业或连锁网点合作条件已经成熟。一是双方或多方都有共同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向;二是随着中国汽车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与发展,汽车生产厂与汽车销售商在面临市场竞争和客户要求提高售后服务的双重压力下,汽车维修价格与服务质量将是提高汽车品牌信誉、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的重要条件;三是车险产品与价格的改革,给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控制与服务质量的提高带来了双重压力;四是现行中国汽车生产与销售模式和渠道,比较容易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关系。五是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信息方面开展合作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改革是对社会资源整合、各方利益调整、交易信息公开和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通过保险事故车辆维修的规范化和网络化,逐步控制好事故车辆所更换的零部件来源和质量,最大程度的保障消费者车辆的维修质量和安全性能,推动汽车维修市场秩序的建立和诚信经营观念的确立,共同托起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