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4年全国消费者协会系统共受理商品房投诉事件20530件,较2003年同比略微上升I%,这是继商品房投诉在全国范刚连续6午以两位数百分比增长之后,首次出现了个位数微长;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矛盾在的所有投诉源中最突出,合同纠纷较2003年上升24%。相比之下,以广告争议引发的投诉案例呈明显回落趋势,下降比例高达28%,其余几方面的投诉案件总量也略有回落。 住宅质量问题一度是投诉焦点 房屋质量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投诉焦点,房屋质量投诉与其他类别的投诉相比,涉及金额较大;群体性的投诉比较多;投诉涉及领域非常宽广,从楼盘广告一直到采光、绿化配套、取暖环保等等;而且解决率是所有投诉中最低的,远远低于90%的总平均水平。 2002年10月建设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推出了针对全国A级住宅项目“住宅质量保证保险”(1D1),使买房人转移在买房时可能出现的质量风险。保险公司对承保项目的建筑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投保费用由开发商支付,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同时获得保单。—.旦因房屋质量问题给购房者造成损失,购房者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包括修理、加固或得新购置住它所用的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住宅的销售价 格。 记者发现,从这几年的情况看,住宅质量保证保险销售得并不好。分析原因一方面是投保方一些开发商缺乏热情,按规定,只要项目在建设部申请到A类住宅认定即可投保,而A类住宅申请并不太难.况且建设部对 住宅质量本身就有相应要求,评上A类住宅意味着房屋质量已经不错.而投保将增加成本,在市场接受不明朗的情况下,广大开发商不急于跟进,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甚至认为投保没有必要. 另—方面在于一些开发商是借住它质量保证保险来宣传自己,并不真正投保。现行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般是在住宅建设初期开发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保险意向书,而在住宅建好之后销售住房时再签保单、有些开发商在与保险公司达成投保意后,就借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来宣传,而等住宅建好并售出后,并不真正购买保险。此外缺乏一套有效的住宅工程建设风险评估体系也给该险种的推行带来了不利影响。 国外的住宅建设,从设计、用料:施工、验收,都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这些机构的评测报告来评估住宅质量风险。而国内却缺乏—套有效的住宅工程建筑风险评估体系.因比国内即使开发商有了投保意向,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 业内人士评价说,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有助厂减少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投诉,但贡献并不大。 合同争议问题成为新的焦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去年上升幅度较大,中消协分析这主要有五种原因:一是一些开发商或者不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或者利用合同的空白部分、附加合同设置不平等的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减少或免除开发商义务,引起消费者不满。 二是以预售为名收取定金。而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显失公平的条款,如果不能达到迫使消费者就范的目的,定金就会被开发商强行扣押。 三是隐瞒真相,不尽告知义务。有的开发商或销售代表商为尽快回笼资金,故意隐瞒将房产抵押、转让的真相,或是作出虚假承诺、编造一些“卖点”欺骗消费者。 四是任意改动房屋结构.任意扩大或缩小房的面积,擅自改变公用场所用途。开发商交房时广告宣传与实际内容不符,而在合同中又没有约定,公摊面积不清楚,让消费者分摊了不应当公摊的面积或多摊公用面积。 五是不遵守合同约定,拖延交房及办理产权证的日期。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或是经营不善,未能及时缴纳土地转让金,导致消费者不能按时办理产权主。有的开发商害怕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未验收或是未达到入住条件就办理现会有新的针对性的险种开发山一来商业保险公司设计某—险种,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拓展市场,是为了营利,同时也是为了服务他人。 ——相关链接—— 2002年12月26日,由建设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手推出的10年期“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开出“第一单”——为北京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理住宅质量保证保险。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一次性支付保费,全宸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金宸公寓在10年内,一旦因 房屋质量问题给购房者造成损失,购房者在不用支付保费的情况下即可以直接从人保获得赔偿——包括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住宅所用的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住宅的全部销售价格。但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结构和装修不当而导致的住宅结构问题,则不在赔偿范围内 在国外.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巳发展得相当成熟,这种保险运作机制起源于法国,逐步被英国、日本、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引入,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实行强制保险,如意大利、芬兰、印度尼西亚、西班牙、瑞典;突尼斯、加拿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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