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险条款的点评过于笼统 中消协点评了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人保财险法律部的有关人士。 这位人土说,中消协从消费者的立场出发,组织了这次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评选活动,并给出点评。很有积极意义。希望中消协以后能更多地组织类似的评选活动? 但他觉得这次点评有不足的地方。他认为,关于车险条款的点评太过笼统。人保公司一般把仲裁、诉讼费和律师费统称为抗辩费,在人保产品的保险条款中,关于抗辩费和施救费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把抗辩费和施救费一起进行评价是不准确的。并且,车险又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种,这两个险种关于抗辩费和施救费的基本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把抗辩费和施救费以及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开论证,他觉得这样会更准确 问及公司处理这次中消协点评的第一个车险条款规定的态度,他说,这次中消协点评的第一个车险条款规定,人保公司早在2002年就取消了。以前各家财产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都由监管机构统一规定,2002年.保监会在保险条款制定方面放松了要求.允许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制定保险合同条款,报保监会备案或审批。人保公司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个保险条款不合理的地方。 对于第二个车险条款规定的处理态度,他说,人保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规定抗辩费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30%,这在《保险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施救费列入赔偿责任,最高可以和保险金额一样。在车辆损失险中没有抗辩费的规定,而施救费和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规定是一样的,都是最高可以达到规定的保险金额。 最后他认为这两个条款的问题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解决会比较好,因为监管机构很难拿出一套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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