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理赔难找依据保,险条款有待完善 近日,中消协为迎接“3·15”评出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两个汽车保险条款位列其中。那么这两个条款究竟是否不平等,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保险公司又是怎么据此进行理赔的,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车险部经理李福坚。 李福坚认为,中消协进行点评是积极的,比如其中的车险条款就是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上对保险公司的一种督促。但是,点评的结果还是有待商榷。所谓的霸王条款并不能够成立,这是由于他们对保险行业本身的特点不了解造成的。 对这两个条款的看法,李福坚表示,首先就“向第三方索赔”这一 条款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忽略了谁应该对事故负责任这一 问题,该条款认为不管是谁的责任,都要让保险人负责理赔,这当然是 不通情理的。在实际理赔过程当中,经常是第三者无力支付赔偿,保险 公司预先支付以后,很多情况下得不到追偿。 第二个关于责任限额的条款有一定道理,但是由于各地区救援费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在实际当中遇到的保险事故超过责任限额30%以上的情况很少,所以这一条款基本上没有使用的机 会。这样统一划定限额本身有缺陷.但是相对于实际当中遇到的参差不齐的救援费用来说,也并不见得对投保人不公平。 李福坚说,对第一个条款,他们奉行从严执险,感觉执行无力的时候,也就并不完全按照条例所规定的执行.而是酌情处理。对第二个条款,在实际当中遇到的情况一般不会超过责任限额的30%,所以他们还没遇到过根据条款执行的情况。 他认为还有存在其它有问题、需要改进的保险条款。他说,像这次评出的两个条款,保险公司还是能够列举出很充足的理由证明责任不在公司这边,其实(保险法)中有很多条款存在文字含混模糊、表意不明确的现象,比如划痕险:有的车主自己人为制造划伤,最后由保险公司为他理赔,这就不能算公平了。还有像“碰撞”这一概念,条款当中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实际理赔过程中产生很多纠纷。 李福坚觉得,这两个条款的问题应.该由监管部门统一解决为好,这是一个条款,应当有普遍的意义,而且站在监管而非公司的立场,也更有益于条款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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