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三巨头同声呼吁 尽快完善企业年金政策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推动和加快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但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期间,来自保险业的三位委员呼吁,发展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仍然需要完善。 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列支,从而享受税收优惠。该政策于2001年在辽宁等地试点,后扩大到东北三省。2004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 办法》,后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2004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运作流程,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虽然包括保险、银行、信托、证券、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都有浓厚的兴趣拓展企业年金业务,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机构获得相关资格认定,并根据制度框架进入实质性操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王宪章在他的提案里认为,企业年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多个政策领域,而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财税政策,至今还没有取得实质的突破。其中最重要的一点.表现在目前我国涉及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存在着不配套、不落实的问题,使企业年金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因此,王宪章在提案中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应尽快从三个阶段对税收政策予以明确:第一,缴费阶段的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递延;第二,基金累积阶段的税收,包括基金投资的交易税、利息税和资本利得税的计征政策;第三,基金给付和中途返还阶段的税收政策。此外,鉴于在企业年金形成一定规模以前,经营基金管理 业务是微利甚至亏损的,在起步阶段应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年金市场的开发和培育。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马明哲在提案中建议庞大的资金缺口一直是困扰我国养老保险保障体系最突出的瓶颈问题,要坟实解决资金缺口,促进企业年金加快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针对个人缴费部分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在年工资总额1/12(8.33%)以内 的,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列支。同时,实行“延迟纳税”制度,除了在缴费环节实行税收优惠以外,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待领取时再征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总经理唐运祥在其提案中表示,从世界范围看,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保险契约型模式和信托型模式两种。而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起步较晚,一直主要是通过人寿保险公司采取保险契约型模式管理运作。但自2叩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我国的 企业年金限定为单一的信托型管理模式,这不利于人寿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方面现有技术和经验的发挥,也不符合中小客户的实际需要。 唐运祥建议,在当前中国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结合企业年金市场现状,应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除了信托型模式外,允许人寿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实行保险契约型管理,通过保险合同的方式经营企业年金,充分发挥人寿保险公司在精算能力、中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提供多样化年金产品、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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