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该从何而来,该不该对强制三者险实行税收政策支持,这是在2月22日举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研讨会上,法学界和保险公司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去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除了规定要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外,还规定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而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制度,今年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23条、24条也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特定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 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则包括4个方面:按照强制保险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及其他资金。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王卫国认为,一旦救助基金启动,草案所提到的救助基金的4个渠道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基金的支出也是巨大的。按强制保险的保费比例提取资金,提多了保险公司受不了,提少了资金量又不够。同时,罚款和追偿的资金都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应该寻求其他稳定的来源。 王卫国的意见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祁祥的意见非常相似。孙祁祥认为,救助基金从强制保险保费中提取显然存在问题。因为既然强制保险已经定位为无盈利无亏损原则,那么从强制保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势必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而且,提取的比例也不好界定,比例小了解决不了问题,比例太大则势必会导致保险公司提高费率,给投保人购买强制保险带来压力。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救助基金不仅应该有一个稳定的来源,而且也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执行。但在目前的草案中,还没有明确救助基金的具体执行部门。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贾海茂则认为,在设立救助基金的时候,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基金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基金来源、基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经费是救助基金正常运作的必要前提,因此,在设立救助基金时,应该本着开源节流的原则,多开基金渠道,减少不必要的垫付支出,必要时可以由财政部门对基金进行兜底。 贾海茂同时认为,在建立强制保险制度时,还应该同时配套出台相关的诊疗标准,确定既能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又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诊疗标准。 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的各界人士还认为,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国家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获得基本保障而实施的一种政府行为。而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国家就应当给予充分的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 据介绍,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国家,一般都对该险种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目的就在于减少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的成本,同时促使保险公司厘定费率时合理定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投保人的负担. 因此,贾海茂认为,为了减轻投保人的缴费负担,增强强制保险的保障能力,在强制保险经营上应当就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等税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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