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法存疑强制三者险尴尬 专家建议:治本之策是修改道交法 由道交法第76条确立的强制三者险“无责赔付”原则.令与之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境尴尬。 2月22日举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研讨会”上,与会各方批评的焦点再次集中于曾经引起广泛社会争议的道交法第76条。 有专家指出,正是这条有漏洞的法律规定,把保险公司放在了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的第一线,这可能直接导致强制三者险费率攀升,涨幅大约为目前商业三者险费率的两到三倍。一旦费率超出投保人的承受能力,将危及整个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因此,与会专家建议,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在《条例》出台之前,修改道交法第76条,或是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 “无责赔付”脱离国情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保险系主任孙祁祥指出,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向西方国家学习时一定要考虑到国情的差异。 拿机动车强制三者险来说,美国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通俗地解释就是“两车相撞,互不追偿”。这是基于美国的国情,美国2亿多人口中,机动车的拥有量高达1.9亿辆,强制三者险的投保率达95%。从这些统计数字可以看出,美国大部分的交通事故发生在车与车之间,而且大部分的驾驶入和乘车人 投保了强制三者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赔偿。 而中国的国情是,13亿人口中机动车的拥有量只有2400万辆左右,其中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大约为1400万辆。 同时,有数据显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多年居高不下。据2003年公安部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而同年,美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仅为4万人。 . 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强制三者险的“无责赔付”,就意味着让少数的投保人承担大部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必然导致强制三者险费率居高不下,一些人可能会因经济负担过重而放弃开车。 孙祁祥认为,道交法第76条看上去是保障了行人的生命权,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驾驶入的路权。 草案需动大手术 尽管有显而易见的缺陷,道交法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上位法,对《条例》草案的约束却不容回避。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评价说,《条例》草案就是在道交法确立的无过错责任下兜圈子,有很多模棱两可的规定,如果不动大手术,出来后肯定后患无穷。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第21条和第22条已经对道交法第76条有所“补正”。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条例}草案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进一步明确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并规定了三种免责事项;而人身伤亡则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认为,这已是对道交法第76条的一点突,破。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温世扬建议,《条例》草案不如再往前走半步,增加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减轻责任的抗辨理由。例如,规定因被保险人或者受害入故意或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的,可以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王卫国提出,道交法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见,道交法第76条体现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强化的是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举证责任上的地位,而不是像许多人理解的那样,确立了强制三者险的“无责赔付”原则。 对此,温世扬教授并不认同。他认为,道交法第76条已经明确了强制三者险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这在立法上并不存在歧义。道交法的缺陷在于没有给予保险公司相关的抗辩事由,需要在《条例》草案中补救。 修改提案将提交“两会” 鉴于《条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最后截止日期临近,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建议,迫在眉睫的解决办法是由保险界的全国政协委员向即将召开的“两会”提交相关提案。 武汉大学保险与精算学系主任魏华林教授也认为,道交法及《条例》草案没有保护所有保险关系人的利益,造成了保险人权益缺位、受害人保护过分、投保人保护不足的现状,这将加大相关风险。保险业界的呼声应该尽早反映给立法机关,以引起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足够关注。 与会法学家提出的具体修改建议是:直接从第76条中删除关于强制三者险的内容,强制三者险的赔偿原则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或是将该条文修改为“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杨华柏对记者说:“不修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面临的种种障碍很难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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