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贵住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截至日。
此前,2月25日,中国保监会和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共同举办强制三者险研讨会,日本实行强制三者险已有50年。
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情况,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在会上透露,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如何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宽窄以及社会救助基金如何落实等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们认为,合理的法律制度要充分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要体现法律对多方当事人的平等和公正。“他用的是“我们”,而不是我,某种角度看,这代表了中国保监会的意见。
“如果按《条例(草案)》执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了超过其承受能力的社会责任,这是不公平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贾海茂如是说。
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强制三者险制度,虽然保障水平、运作模式不尽相同,但都和各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保障范围都有一个从窄到宽、从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并逐步发展、不断完善。比如,美国一些州为降低诉讼费用,提高效率,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建立无过错责任制度,后来由于赔付成本、抗辩成本不断上升,道德风险难以控制,有些州又重新开始实行过错责任制。日本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的死亡赔偿金额,由1956年开始实行时的30万日元逐渐上升,到1991年时先后涨了9次才达到3000万日元,从此以后,和经济发展速度相匹配,一直维持在3000万日元。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百姓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人们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还不强。冯晓增强调,强制三者险的执行应该考虑这些因素,正视并妥善处理现实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如法律实施与消费者实际付费能力之间的矛盾、政策要求与市场经营水平之间的矛盾,要·既能满足人们投保需求,又不过分加重人们经济负担,在市场现有水平下,确保制度运行准确、合理、高效以及透明”。
“划分政府和经营企业之间的职责.平衡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冯晓增认为,这是强制三者险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
据贾海茂介绍,目前国外经营强制三者险有两种模式:
一种模式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代办,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条款、费率,赔付标准也统一。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手续费,不赚利润也不承担经营风险,所有的保费组成基金,如果连苎几年出现盈余,就降低费率;一旦出现亏损,财政兜底;但在目前中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身伤害的赔付标准也各不相同。
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代为经营,就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让保险公司微利原则下保持运行。
贾海茂认为.新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条例(草案))和目前中国国情比,“显然操之过急,保险公司现在还无力承担政府的相应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