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次参与承保‘亚太六号’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和保险经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4月13日,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业务部的一位人士对记者说。据了解,联合体承保了“亚太六号”的第三方责任保险,保额为1.5亿美元。
据介绍,成立于1997年8月的联合体包括国内的10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成立之初的定位是政策性保险机构,负责中国境内所有卫星发射项目的保险业务。
“当初成立的时候,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就已经规定好成员公司间的承保比例,因此这一次也不便透露。”联合体业务部的这位人士说。不过她承认,“我们也进行了大比例的国际分保。”
“卫星的发射活动会涉及不同的险种,包括点火起飞保险、发射保险、在轨保险、发射场设施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和再飞行保险等。”这位人士介绍说,“这一次联合体承保第三方责任险,属于政策性保险,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公司都参与了承保,被保险人是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而由保险经纪公司运作的保险项目属于商业性保险,被保险人为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这就意味着同一颗卫星的保险安排上出现了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并存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现在航天保险市场比较复杂,因为运营状态和以前不一样了。”联合体业务部的这位人士说。据介绍,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始承接国际商业卫星发射业务。当时,国内保险公司在航空保险业务领域尚是一片空白,因此最早发射的“亚星一号”和3颗澳星均未投保,对于可能产生的第三方责任,中国政府按有关国际公约出面担保。
而“亚星一号”和澳星成功发射后,国际保险经纪人陆续介入我国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第三方责任保险业务,并协助国内保险公司设计承保方案和安排国际再保险。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当时是国内承保航天保险较多的保险商,它们通常自留很小一部分(约3%),大部分通过国际保险经纪人分保到国际航天保险市场。
1997年8月29日,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指导下,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牵头创立了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此后,国内卫星发射所涉及的保险基本都是由联合体来承保的,先后为“中卫一号”、“鑫诺一号”、“风云一号”和铱星等卫星发射出具了数十张保单。
但是,随着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诞生,由联合体单独为客户承保卫星保险的模式开始有所改变。2002年5月15日发射的“风云一号D”气象卫星,虽然仍然由联合体承保,但有关保险经纪公司首次介入保险的安排活动,国内航天保险开始有了商业性运作。
“真正的第一份商业航天保险是2004年10月19日的‘风云二号C’气象卫星。”联合体这位人士介绍说。当时5家商业保险公司———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中银保险、中华联合和天安保险共同承保了这颗卫星的发射保险,保额达3.95亿元人民币。
这位人士表示,“商业性的保险运作比原先由联合体独自承保更灵活,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由谁来承保,而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项目的风险评估情况独立决定是否承保。”
尽管如此,联合体仍然继续承担着作为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任务。于是,同一颗卫星保险安排出现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并存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但对于联合体来说,随着商业性保险运作的深入,困惑也开始出现了。“我们也不知道以后的发展趋势是什么。”联合体的这位人士说,“现在做业务的方式方法和以前都不一样了,联合体究竟应该怎样存在和发展下去,我们也不清楚。毕竟联合体的业务既不是完全商业性的,也不是完全政策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