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在“中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研讨会”上,来自保监会、交通部、农业部、国内保险·公司、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的业内人士和多名专家学者,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承保范围问题
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部长安藤丰明介绍,日本的机动车保险实行的是双轨制,即第三者责任险只承担对人的赔偿责任,要求强制投保,死亡赔偿的最高限额3000万日元,伤残120万日元;(任意)机动车保险则可以任意参保,属于补充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中的对人赔偿保险、对物赔偿保险,还有自撞事故保险、无保险车伤害保险、车上人员
伤害保险、人身伤害补偿保险、车辆保险等。这种制度有其历史渊源,最初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赔偿保障法时(1955年),机动车事故已经成为日本的社会问题,制度的确定是为了确保事故受害入得到救助,同时把第三者责任中的物损排除在强制保险外也可以压低保费。
北京工商大学王绪瑾教授认为,站在受益人、投保人的立场上,我国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只承担对人的赔偿,至于财产保险可由商业保险来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张洪涛教授在这个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她主张对人和物都应该进行强制保险,当然这里也存在着一个资金问题。
费率问题
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课长五十岚逸郎介绍,日本的第三者责任险以无损失、无利润为原则,由财险费率估算机构计算出标准费率,统一定价。由于日本是一个岛国,民族单一,贫富不悬殊,赔偿限额也没有考虑地区差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王卫国教授指出,保费定价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困难的问题。在我国由谁来定价、定在什么水平很关键。保费太高,会对整个汽车行业造成影响;要确定一个合适的最高保额,既救助受害人,同时又充分考虑到社会承受力和加害人的承受力。张洪涛教授认为我国实行一个统一费率不太现实。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认为,不盈利不亏损原则势必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影响,各保险公司对附加费率方面所提出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考虑分担保险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
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谢跃谈到,强制保险的实施会带来投保面的扩大,对保险公司来说,承保业务增多,资本金也要相应增加,而作为一项不亏不盈的业务,则会使得公司无法满足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要求。据了解,日本的该项业务是不占用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它属于保险公司的代理业务。
交通部部长许晓枫提出考虑到我国的运输业现状,提议对专业运输企业实行不同的费率;农业部处长姚春生也认为应对我国的1500多万辆拖拉机给予费率优惠。
经营模式问题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对日本第三者责任险的经营模式归纳为:政府主导、公司运作、政府兜底。
据日本专家介绍,为了保证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各家保险公司间的收支平衡,日本法律对分配保险费、保险赔偿金等的公共基金做出了规定。各保险公司都将三者险的保费纳入公
共基金,根据上年度三者险的承保情况和一定规则确定的比例将保费返还给保险公司。同样,各保险公司也将赔款放到共同基金中,按比例分配给各保险公司。
日本还设有政府保障事业机制,以救助肇事逃逸、无保险车等事故的受害者,资金来源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赔偿保障事业税金(征收税金)。针对我国将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若救助基金从强制保险保费中提取,王卫国教授指出,救助基金将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形成一个此消彼长的态势,他对救助基金的运作存在的压力表示担心。王教授建议,各部门要密切合作,以国家人民的利益为重,而不是以部门的利益为重。
业内人士也对日本政府在第三者责任险管理方面的工作,尤其对政府追偿制度表示了肯定。根据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恶意肇事者的受害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后,向政府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政府向保险公司做出补偿后,再向恶意肇事者追讨补偿。
张洪涛教授建议,由保监会、交通部、公安部和专家学者共同组建一个第三者责任险审议会。如在日本,内阁总理大臣(金融厅)要进行第三者责任险的行政处理时,要征询第三者责任险审议会的意见,保证第三者责任险运营的民主化,也保证金融厅做出不违背法律的行政处理及合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