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几乎每年都发生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
根据欧洲气候沦坛和波茨坦气候影响研究院的研究结果,在气候变化的风险中,中国面临很高的洪水、干旱的风险;,面临的风暴,海平面升高的风险也较高;热带疾病也中国面临的风险;而中国下一代将面临的很高风险是海平面的进一少升岛。
研究院的Csrlo C Jaeger 教授认为,气候风险会带来全球范围内保险需求的大幅度增加,也包括中国。由于道德风险和缺乏购买力,主要的气候风险只有通过“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才能得以承保、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法定业务部副总经理陈松林近日向记者表示,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包括气候风险在内的类似“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卜火风险保障机制。
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孙祁祥教授指出;“若干与中国一样面临严重巨灾风险的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虽然各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悄况下差万别,但巨灾保险与再保险在其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世界上主要的灾害多发国家或地,,区纷纷采取政府支持或直接介入,并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地震等巨灾保险基金的做法。对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管理,形成丁一套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则政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广泛参与,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形成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这种模式不仅可以避免单一保险公司单独承保地震险等巨灾风险,而‘可以解决保费收入的有限性与巨灾损失的巨大性之间的矛盾,在国家防震减灾工作中发挥特殊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有对对灾害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我国大灾之后损失的恢复基本上是靠国家财政和民间捐助。然而国家财力和民间捐助非常有限,对损害的补偿也只能是低层次
和小范围的。其他手段,特别是保险手段的使用非常有限,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灾害损失与保险损失严重 ’不匹配,巨灾保险需求缺口很大。由于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巨大和损失的不可颅测性,巨灾风险是不完全商业可以风险、尤其是由于居民家庭保险费支付能力有限,保险机构能够收取的保费与其所承担的风险不对称,—般的商业性保险机构是很准对巨灾风险进行商业性承保。
可喜的是,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地震保险,由保监会牵头,会同国家地震局,全国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研究人员,共同组成中田地震保险专题工作组,开展了地震保险课题研究,为建立地震等巨灾保险基金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框架。
陈松休认为,应把对地震保险的研究推广到巨灾保险研究,我国巨灾风险保障机制的框架应该是:各家保险公司将所承保的巨灾业务保费收入除去自留部分,全部纳入巨灾保险基金,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专业保险机构对基金进行管理和再保险安排;国家对臣灾保险基金给予财政补贴,由于巨灾保险只有社会公共产品的性质,是为了给人们提供最基本的
保障,因此政府应当给于财政补贴。
陈松林提出,建立巨灾保障制度已经不再是—种商业行为,它体现的是一种国家行为,所以基金应该委托给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专业的保险机构进行运臂。对基金运作必须是
把保值增值放在首位,政府对基金的运作除提供启动资金外,最重要的是实行税收优惠甚至税收减免。另外,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政府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一.定临界点时,应提供财政支持。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日本通过东亚再、韩国[通过再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我国应建立起有一定政策支持的基本保障和商,业化经营的补充保障相结合的保险体制。陈松林认为;建立这项保障机制的关键是要找到—个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平衡点,在这个平衡点.I:费事可以让老百姓接受,保险公司的利益不被损害,国家的负担也不会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