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及部分省级消费者协会点评了一些行业的“霸王条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部分保险条款也被点评为“霸王条款”,对当地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据悉,2005年各级消费者协会还将点评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及早做好准备,积极采取行动应对所谓的“霸王条款”。
保险公司应变被动为主动,避免“霸王条款”的产生
首先,保险公司制定新的保险条款时,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注意收集“霸王条款”的案例,避免类似“霸王条款”的重复产生。如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规定:“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笔者认为这明显是“霸王条款”,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索赔时有一点虚假的成分,被保险人将丧失其所有的权益得而不到一点赔偿,换句话说就是被保险人只能少报损失而不能多报一点损失,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因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索赔时夸大点损失是正常的,况且有些损失金额可保险责任本来就很难确定,保险公司将虚报的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剔除就可以了,如果保险公司据此全额拒赔,明显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电不可会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类似这样的条款保险公司如不尽快修改,不久的将来应该是消费者协会点评的对象。
其次,保险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自身的保险条款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尤其对保险理赔中客户反映比较强列的问题要作为重点,同时应广泛征求广大客户和一线业务员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他们的呼声,然后将其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对那些明显不合理的保险条款应及早调整和修改,使其更加完善,这样消费者协会电就无法将其点评为“霸王条款”了。
再次,保险公司应与当地消费者协会多联系、多沟通,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切忌拖拉推诿,应从多个角度讲解保险的原理和法学原理以及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争取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消除“霸王条款”的嫌疑,使保险纠纷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避免“霸王条款”被点评了才被动地与消费者协会联系,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霸王条款”被消费者协会点评后的应对措施
首先,对明显符合“霸王条款”条件的,要敢于认错,尽快加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款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避免拒不认错引发纠纷而被新闻媒体借机炒作,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同时,保险监管部门绝不能护短,应加快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等许多年一直未变的传统保险条款的修订,尽量避免这些条款被点评。
其次,对不符合“霸王条款”条件的,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应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四种方式应对:一是邀请知名的保险专家,对涉嫌的“霸王条款”从法律和保险两个角度再次进行点评;二是聘请独立的“保险裁判”——保险公估公司依法对涉嫌的“霸王条款”发表意见;三是采取协会对协会的方式,即通过保险行业协会与消费者协会沟通;四是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争取保险监管部门的支持。
在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全面开放之际,消费者协会点评保险行业的“霸王条款”,虽在短期内会对我国的保险业产生负面影响,但对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广大保险界同仁除密切关注外,还应献计献策,积极应对“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