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日本的赔偿责任保险净保费收人为3566亿日元,在所有险和中占据约4.1%的份额。1993年的保费是2365亿日元,因此过去10年实际增长了1.5倍,年均增长速度约5.1%,呈现出稳定的增长态势。 1950年代,为了顺应驻日美军的需要创立的“船上乘客伤害赔偿责任保险的特约赔偿责任保险”开启了日本赔偿责任保险的历史。目前,在日本,赔偿责任保险是新险的主要险种,其条款构成主要是赔偿责任保险通用条款加特约条款。 日本赔偿责任保险产品主要包括: 企业赔偿责任保险商品。如设施所有(管理)人赔偿责任保险、承包商赔偿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受托人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管理人赔偿责任保险、旅馆赔偿责任保险等。 专业人士赔偿责任保险。此类保险主要针对那些需要通过考试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如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赔偿责任保险、建筑师赔偿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保险、柔道按摩师赔偿责任保险、药剂师赔偿责 任保险、司法代书人职业赔偿责任保险 等。 个人赔偿责任险产品。如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运动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高尔夫保险、滑雪、溜冰第三者责任保险、狩猎人第三者责任保险、网球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日本赔偿责任保险还具有相似性和多样化的特征。在赔偿责任保险面世之初.条款和费率等都必须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大藏省的批准。原则上,各公司的产品、费率均相同。在当时,这种做法对控制不正当竞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于消费者也更容易接受。1998年,保险自由化,产品被放开,赔偿责任保险属于放宽对象。放宽后,新产品开发周期可以变短,针对企业的赔偿责任保险可以自行扩大、缩小承保责任范围,提高和降低保费,允许随意附带特约条款。 然而,政策放宽后产生了过当竞争,保费比上一年减少。于是,此后各公司针对客户的需求开发产品,保费又开始递增。费率自由化并不意味着完全的放开,继大藏省之后的监管机构金融厅有标准费率,在一定范围内可自由浮动。但浮动要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过高或过低,要保持公正原则,要有根据,不能凭空浮动。如果把费率降得过低,就是向客户不当提供利益,会受到处罚,最严重的就是停止营业。有管理、有节制的竞争对监管机构的专业性提出更高要求,这吸引更多优秀的精算师、保险公司职员去金融厅成为监管员。 费率、产品放开后,因为要厘定合适的费率,维持一定的利润,也令核保的难度加大。 赔偿责任保险中,医疗事故医生责任保险的普及率很高b产品责任风险也在慢慢提高,但没有高到美国的程度(美国诉讼容易、赔偿高),而产品责任法出台后,通产省帮助中小企业通过共同购买产品责任险的方式获得团体优惠,目前,有40多-万家企业加入产品责任险,保费规模达到500多亿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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