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集中保险”涉嫌垄断?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该办法遏制了恶性竞争
2004年2月以来,福建泉州、福州等地先后实行了“新车集中保险”。这一举措在得到社会认可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不同看法。最近,持不同看法者指责“新车集中保险”涉嫌垄断,对其存在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到底怎么看待“新车集中保险”?笔者最近走访了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
为何实行“新车集中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指出,福建省泉州、福州等地实行“新车集中保险”,正是为了配合《道路交通法》的出台,更好地为车主提供保险配套服务。
当然,“新车集中保险”的出台,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为’了彻底整治高返还的痼疾,遏制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防范经营风险,从根本上保障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最近几年来,新车保险市场比较混乱,许多公司的新车保险业务甚至出现了亏损,。为了解决问题,各地保险公司进行了不少尝试,包括一再签订《车险自律公约》,但由于新车资源控制在中介手里,所以收效甚微。他们凭借新车资源,操纵保险公司,代理手续费有的高达40%至50%,既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又潜藏腐败、扰乱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出台了“新车集中保险”办法。
该负责人指出,福建省泉州、福州实行“新车集中保险”,是在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先后推出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不得不这样做的。因为保险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自身经营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这不但关系到客户的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对暗箱操作、高返还等痼疾不作彻底整治,既有可能毁掉一批工作人员,又有可能酿成“系统性”风险。所以,实行“新车集中保险”,在目前条件下可说是一种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明智选择。
是否涉嫌垄断
该负责人认为,实行“新车集中保险”,不存在涉赚垄断的问题。福建省泉州、福州实行新车集中保险,是将新车保险业务由代理改为直销,由多点分散承保改为同地集中保险,由客户自主选择投保公司与产品,为车主提供报牌、保险一条龙服务。
该负责人说,“新车集中保险”对于各保险公司来说,既是销售自己产品的服务平台,更是展示自己综合实力的舞台。行业协会牵头实行“新车集中保险”,它本身不是经营实体,而只是提供经营场所,更不具备垄断的主体资格。在这里开展新车保险业务的单位,是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登记的各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所有符合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在此销售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由各公司自主开发的个性化条款和差异化费率,客户自由选择公司和产品,既没有所谓的“价格同盟”问题,也没有大公司压小公司的问题,更没有对合法经营主体排斥、歧视的问题。所以,无论从外部还是内部来看,都不存在垄断的嫌疑。
服务模式的创新取决于服务观念的更新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在“车险超市”里,昔日的暗箱操作变成了如今的阳光作业,昔日的高返还低层次价格战,变成了如今的产品、服务、实力、品牌的整体战。实行新车集中保险,只是保险公司销售方式的改变,选择何种销售方式,完全是企业的自主行为。重要的是,对消费者而言,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害。
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视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受损害,这是我们考虑与处理一切问题的出发点与归宿。”该负责人说,“我可以在这里负责任地说,实行‘新车集中保险’,不但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造成损害,反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充分的保障。”
“新车集中保险”的优点是明显的,过去,消费者只能够了解到个别公司的条款与费率。现在,消费者可以在这里货比多家、精挑细选,有了更多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除国家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外,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其他主险与附加险;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和其他事项;消费者可在投保时自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或者诉讼。
对于违背客户意愿、强制要求消费者在某家保险公司投保,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向保险监管机关或保险行业协会举报,一经查实,一定会受到严肃处理。
“当然,新车集中保险还是一个新事物,难免有其不足与局限性。”这位负责人说,“在实践中。我们也一定会不断完善,努力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