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政策建议
推进保险业参与混业经营的政策建议
顾应混业经营趋势,支持大型保险企业进行混业经营试点
在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变过程中,国外恨少搞“一刀切”,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恪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鉴于我国金融业现状和保险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突破的情况下,建议监管机关采取特批和试点的办法,支持保险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积极进行混业经营试点。积累经验。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准入标准,为混业经营创造政策环境
目前来看,已经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和即将修改的《证券法》都为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保险公司介入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主要障碍则在于《保险法》的限制,因此,建议在中期考虑修改《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在近期则明确改制为集团经营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不属于严格的保险公司,应该可以投资于相关、业务领域。
此外,监管机关应制定保险公司介入银行、证券业务的资格要求,比如其本身必须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满足偿付能力的要求,具备良好的法人治理制度和约束激励机制,具备完善的内控机制,达不到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的保险公司,不能介入相关业务。
充分发挥保险公司销售优势,积极介入基金销售领域,为混业经营创造渠道环境
在各类金融机构对基金销售渠道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不仅是对保险营销资源的再挖掘,也必将进—步促进保险业务发展。虽然《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墓金代销业务资格。但保险公司或者保险经纪机构申请设立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仍然受《保险法》的制约。建议监管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允许保险公司介入基金销售领域。
放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允许其设立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综合理财平台过渡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行业都有一种向资产管理业务集中的趋势,不同金融行业介入资产管理的程度往往决定着这一行业在整个金融业中的地位。跨国保险集团几乎都没有资产管理公司,不仅负责管理保险公司自身的资本金,也管理着相关金融产品客户委托的资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业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重要平台。
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暂行规定》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能进行保险资金的管理,而诸如养老金、企业年金、其他机构的第三方资产委托管理不能进行。建议保监会逐步放松管制,充分利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一专业化资金运作平台,积极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介入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
此外,央行已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虽然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留下了活口,但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依然面临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限制。建议监管机关修改相关条款,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或者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研究制定保险业介入实业投资领域的政策和渠道
一方面,监管机关可以考虑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结合自身资源优势介入保险关联产业,通过优化重组资源,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监管机关可以与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为保险公司介人重大基础设施
建设领域创造绿色通道。
选择适合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和组织形式
在目前现状和法律环境下,国内保险业参与混业经营,应选择“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经营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一,在现有监管框架下,选择“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经营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能有效控
制风险。在近十年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资源的积累十分有限,难以迅速形成一个“全功能型”的超级监管体系。“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经营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可以实现与现有分业监管体系的衔接,平稳推进金融监管改革。
第二,“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经营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能快速实现进入新业务领域。我国金融机构的典型特征是业务结构、资产结构、人才结构都较单—,这种状况决定了在混业经营进程中,它们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重新成立以前完全没有涉足的业务部门。而依靠购并方式,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将是最为迅速有效的手段,在人才、客户、经验等各个方面也都将有利于新业务的快速发展。
第三,“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经营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能兼顾不同金融企业的组织文化。商业银行的保守性文化与勇于承担风险、快速发展的投资银行氛围是格格不入的,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企业文化也截然不同,它们在业务流程和客户管理方面有着完全不同的风格,试图对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三者的文化进行完全融合,走“全能银行”的道路是不现实的,并且也是不经济的。
第四,“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经营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能兼具规模性与灵活性于一体,较好耦合信息技术革命。信息技术进步和金融市场变化呈现出的几何级数速度,要求金融机构不但具有规模性,更要具有灵活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并能较好地耦个信息技术革命,“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经营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较好地兼具了上述要求
。
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优化保险产业组织结构
有竞争效率的保险产业组织结构应是建立在竞争合作基础上的“寡头主导,大、中、小共生”格局。当前,我国保险产业组织结构的不合理性表现为市场主体两极分化、专业化水平不高、企业间分工协作程度低,处于一种低级不合理的状态。在保险业参与混业经营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站在提高保险产业组织效率的高度来优化产业组织结构,设立相应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引导并支持具有优势的大型保险尝试混业,鼓励中小保险公司专注某一细分市场,建立各类保险市场主体之间共生合作的生态网络,形成—个动态协作、多层次、有效率的保险产业组织结构。
建立混业集团内部各业、各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防止金融风险蔓延
金融混业经营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不同行业的风险容易在同一金融集团内部各子公司间相互传播和蔓延。为此,监管部门应建立“防火墙”制度,控制风险在集团内部各行业、各子公司之间相互传播和蔓延。
一是设立同一个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公司的资金、业务的“防火墙”,限定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一体化程度。
二是建立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设置信息完全的“防火墙”。
三是制定符合市场交易行为的规章制度,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
当然,“防火墙”的门槛不能设得太高,要考虑到在混业经营趋势下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相互合作的关系,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个最佳的平衡。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管效率
保险业参与混业经营后,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之间的关联度会越来越高,保险产品创新的速度会越来越快,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网上金融保险交易业务的规模会不断扩大。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保监会面对的将是—个资金、数据和信息更为密集、业务范围更为广阔的保险业,运用信息技术有效管理及利用各种信息、改进监管手段,是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监管的必由之路。在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方面,建议保监会在原有的保险产品信息备案系统、偿付能力监管系统、保险公司非现场实时监控系统等保险监管业务软件系统基础上,与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开发出保险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业务交叉的监管软件系统,通过各种业务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快速实现各种数据的相互交流和集中处理,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建立金融业监管协调机制,共享信息资源,防范金融风险
针对混业经营后面临的新环境以及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建立多层次的混业金融监管模式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在近期及今后一段时间内,金融控股公司还仅仪是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个案试点,分业监管的总体格局仍将会继续延续,但应进一步加强三个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分业监管的协调机制,逐步将已经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升级为一种正式的混业监管制度安排,共享监管信息资源,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
此外,建议将现行的一套保险法分拆为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监管法等三部保险法律法规,以为将来适应混业经营的形势需要及时修改保险业法而降低修法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