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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为保险开源节流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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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保险的内容不应该仅包括把网络作为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营销拓展渠道的保险行为,更应该包括把网络经济活动中所包含的网络风险作为保险内容的保险行为,使网络保险成为保险业中的一个新险种。网络不仅可以成为保险产品的销售推广渠道,更可以成为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渠道,发挥对保险业“开源节流”的双重作用。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商京都看到了网络发展中所蕴藏的无限商机,把目光都投向了Intemet和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具有革命性的信息技术,将对全球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活等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保险公司包括外资保险公司也密切注意着网络这个“10倍速因素”(原英特尔总裁安德鲁·葛洛夫语),即全球金融电子化、网络化这股势不可挡的潮流,使得保险不可避免地要与网络相结合。
    美国独立保险入协会发布。的“21世纪保险动向与预测”报告显示:今后10年,个人险种的37%和企业险种的31%将通过因特网来完成。据美国著名的咨询公司安德森和美国寿险管理协会对全球213个寿险公司、资产管理师和互联网用户的最新调查显示,在未来5年的全球寿险新保单中,将有16%—19%通过互联网销售。另据美国保险行业协会分析,在未来十年内,超过三成的商业保险险种和近四成的个人险种将通过互联网在线交易。
    那么,保险到底能否与网络有效结合呢?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一般意义上物化的商品有着显著的区别:
  (1)保险是一种承诺,属于诺成性合同,同时也是一种格式合同。保险商品的表现形式为契约。  (2)保险是一种无形产品。它不存在实物形式,惟—的有形物可能只是一纸合同。  (3)保险是一种服务商品。保险服务是保险企业为顾客提供的从承保到理赔的全部过程,主要是—种咨询性的服务。保险产品本身具有的上述特点,恰恰使它天生适于在网上进行经营。首先,网上发布保险条款内容,并做出详细的、互动的解释,将避免因极少数代理人销售时夸大保险责任、简略除外责任而导致的理赔纠纷,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行业形象。其次,保险服务的内容主要是一些无形服务,所以也使保险适合在网上进行。互联网的优势与保险业这些特征的结合,使保险的网络化很快成为了保险行业营销创新发展的新方向。
    网络为保险“节流”
    现在普遍的观念认为:网络保险是指保险企业和投保人利用现代电子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或赔偿全过程的商业活动。
    具体来讲,客户通过进入保险公司开设的专业保险服务网站(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ePICC服务平台),在网上选择该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产品,若有意愿投保某一险种,则在网卜填写投保单,提出投保要约,经保险外司核保后,做出同意承保或拒绝承保的回复,由投保人在网上或通过杜他方式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向其寄发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即可享受保险公司的服务厂。它通过建立一种全让会的“网络计算环境”或“数字化神经系统”,在网上建立一个保险系统的网上动态数据系统,供保险企业及用户使用,以实现保险信息资源在国民经济和大众生活中的全方位传播。网络保险还包括保险公司通过网络进行企业内部管理和员工的培训,与公司股东及代理人、保险监督机构等相关人员和机构进行多向信息交流,以网络为主要渠道来支持企业的一切活动。
    诵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传统的网络保险认识中,仅仅把Internet网络看作为一个保险营销推广的渠道,利用Intemet这一便捷、快速、有效的网络来提供保险服务,介绍、宣传甚至于签订—些已有的传统保险合同。这种对网络的使用方法是浅层次的,这样的保险业务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的网络保险,只能叫做保险网上营销或者保险电子商务。
    保险网上营销结合了网络和保险的各自部分特点,为保险公司创造出了一个很好的营销推广渠道;使得保险公司极大地减少了宣传成本,节省了保险的搜寻、谈判、销售、签单等方面的费用,缩小了公司的营运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得投保人能够利用网络更加快捷有效地获取大容量、高密度、多样化的专业信息,减少客户的经济支出,提高购买保险的效率。
    网络的应用确实使得一些保险活动的效率更高厂,成本更低了,可以在定程度上说:网络使保险达到“节流”的作用。
    网络为保险“开源”
    难道说网络在保险、业的发展中八能仅仅起到增加厂一条营销推广渠道这么一个简单作用么?网络保险的概念就仅仅是保险+Intemet这么简单么?难道说我们不能使网络给保险“开源”么?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我们如果要得新定义网络保险的
话,就首先需要重新认识网络。
    如今的Internet网络已经不仅仅充当—个信息传输的媒介,围绕这个媒介,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建立起——个几乎可以与现实世界无异的虚拟网络世界,人们可以借助这个虚拟世界进行各种经济行为,例如网亡购物、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等。如今的网络经济行为不仅种类众多,而且网络用户和网络交易量都已经具有厂相当大的规模。
    来自证监会的最新数据显示,2004年1—4月,网上证券交易额累计突破8000亿元人民币,并呈现出积极向上增长的强劲势态。预计2004年全年网上证券交易额累计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
    在《2004年中国网上拍卖研究报告》中表明,2004年中国网上拍卖市场规模实现丁217.8%的增长,全年成交金额从2003年的10.7亿元人民币直增至34亿元。初步预朋,国内网上拍卖市场今后三年的市场规模年均增长率将达到84%,2007年总市场规模约为210亿元人民币。
    在(2004年中国网上购物研究报告)中表明,综合考虑国内互联网发展情况与网上购物市场竞争格局,初步预期,国内网十:购物市场今后三年的用户规模年均增长率将达到42.3%,2007年总用户规模约为1621万人。国内网上购物市场今后三年的市场规模年均增长率将达到87.5%,2007年总市场模约为296亿元人民币。
    在规模如此巨大的网络经济行为当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迫切需要我们设计和开发出种专门针对网络经济行为风险的保险产品,即网络保险。把网络作为保险新险种的来源地,把网络风险作为保险标的,才是网络保险的核心内容,可以在—定程度—卜说:网络使保险达到“开源”的作用。
    网络保险的新定义
    那么,我们最终该如何去重新定义网络保险呢?从挟义上讲,网络保险是指保险企业通过网络开展电子商务,如通过Intemet买卖保险产品和提供服务;从广义上讲,网络保险不仅包括了把网络作为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营销拓展渠道的保险行为,还包括把网络经济活动中所包含的风险作为保险内容的保险行为,这样才能够更全面、更深刻地诠释网络保险的内容和涵义。
    在看到网络保险具备美好发展前景的同时,网络保险的开展仍存在—些障碍,例如无法有效确定网络保险各方的真实身份、网络欺诈现象严重等。
    面对如此问题,针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起,我国首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该法实施后,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人们的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住网上“付钱”、  “交易”及“转账”。
    《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在网上通行有了“身份证”,开展网络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地确认投保人身份,从而解决了网络身份这一严重制约网络保险发展的重大问题,使得网络保险的发展更加通畅。
    4月1日,国内首张真正意义上的电子保单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诞生。中远集团公司厦门中远国际贷运有限公司成为首张电子保单的主人,泫公司也是找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首批获得人保财险电子保单服务的企业客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Intemet网络不仅可以提供保险产品的营销推广渠道,更为我们提供了保险产品的新险种开发没计渠道,网络给保险带来厂“节流开源”的双重作用。面对网络经济如此巨大的市场容量,专门针对网络经济行为风险的网络保险,必将拥有一个无比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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